違反證券交易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85年度,5734號
TPSM,85,台上,5734,199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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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三四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王寶輝律師
        廖信憲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六七、二○四四五、二三六二二、三○一六八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范芳榮劉文祥(范、劉二人未經起訴)共同意圖炒作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之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楠電)之股票得利,三人即基於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一年九月至十一月間,由上訴人及劉文祥使用白順驛陳政辰陳于菲陳寬文四人在台北市天仁證券公司開設之戶頭;由劉文祥使用王夢華、黃王惠瑗吳兩成吳張美玉陳朝環陳張舜華、羅菊英魏秋華、賴淑典、宋寶志、林裕義、郭朱樺卿、邱長裕、胡志明、趙金根等人在台北市中興證券公司開設之戶頭;由范芳榮劉文祥使用胡美明郭明珠、郭安南、黃謝會黃忠華許慶章、許侯美靜鄭敏伶蘇榮松蘇郭明月郭明雲郭靜枝楊義村甲○○莊阿錦、賴淑美等人在台南市富鴻證券公司及亞洲證券公司開設之戶頭;由范芳榮使用林俊傑、楊子慕李金桂、陳啟秋、蔡惠綿曾瓊亮曾瓊女吳鴻榮曾吳素梅、曾景唐、許炳焜吳士奇等人在嘉義市茂盛證券公司之戶頭,以在上開人頭戶間不移轉股票所有權之沖洗式買賣,造成楠電股票買賣熱絡之假象,並以跌停價大量賣出、漲停價大量買進及拉尾盤之方式,操縱該股票價格,從中獲利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意圖抬高及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進及低價賣出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惟查:㈠科刑之判決書,須先認定犯罪事實,諸凡有關犯罪之方法、態樣及其他與適用法律有關之事項,均應為詳實之記載,然後於理由內敍明其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夥同未經起訴之范芳榮劉文祥二人於八十一年九至十一月間,利用白順驛等人之戶頭,以在各人頭戶間不移轉股票所有權之沖洗式買賣,並以跌停價大量賣出,漲停價大量買進及拉尾盤之方式,操縱楠電股票價格,從中獲利等情。但上訴人及范芳榮劉文祥二人以跌停價大量賣出及漲停價大量買進暨拉尾盤之具體事實為何﹖上訴人及范芳榮劉文祥二人如何進行不移轉股票所有權之沖洗式買賣,原判決均未於事實欄明白認定,理由內亦僅敍述楠電股票於八十一年九至十一月交易量之變化及漲跌情形,但對該股票交易量之變化及漲跌如何與上訴人操縱有關,均未為必要之說明,依前開說明,自難謂為適法。㈡陳澤富固供述曾將白順驛陳政辰二人之戶頭借于陳文吉使用,陳于菲陳寬文二人於第一審固亦供述彼二人之戶頭係鄭麗琴在使用,陳于菲並稱:鄭麗琴告以曾將陳于菲戶頭借予陳文吉使用(分見第一審卷㈠第一九○頁、卷㈡第一八四-一八五頁)。



但依陳文吉之供述,其並未使用白順驛陳政辰二人之戶頭,僅知上訴人曾借用該二戶頭,且陳文吉亦未承認使用陳于菲陳寬文二人之戶頭(見第一審卷㈡第五七頁)。原審未深入調查,即遽依陳于菲陳寬文之供述,認定彼二人之戶頭係由陳文吉使用,並進而推論該二人之戶頭係由上訴人使用,亦嫌速斷。㈢當事人在審判期日前或審判期日聲請調查之證據,如法院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必要以裁定駁回之,復未於判決理由內予以說明,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為適法。上訴人曾於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即原審審判期日具狀請求傳訊范芳榮呂明津、黃國棟、林雪芬、吳敏、王茂榮、陳文吉、陳澤富等人以證明其未利用他人之戶頭操縱楠電股票,有其聲請狀附原審卷可按(原審卷㈡第一八八-一九○頁)。乃原審對其聲請調查之證據,不為調查,又未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復未於判決內說明不予調查之理由。揆諸前開說明、亦難謂為適法。㈣檢察官起訴,指上訴人與胡美明郭明珠、郭安南、郭李阿螺、黃謝會黃忠華、許侯美靜許慶章郭明雲郭靜枝鄭敏伶蘇榮松蘇郭明月楊義村莊阿錦、賴淑美等人共同基於概括犯意,於八十一年九、十月間操縱楠電股票,從中獲利(起訴書犯罪事實四前段),原判決亦認定上訴人及范芳榮劉文祥三人分別使用胡美明等人及白順驛等人之戶頭操縱楠電股票獲利,則胡美明白順驛等人是否知情,彼等與上訴人是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原判決未於理由內加以說明,亦嫌理由不備。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淳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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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