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6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現於台灣東成技能訓練所感訓處分)
上列受刑人因毀損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毀損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 第4824號判處拘役59日,減為拘役2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有上開本院刑事判決、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二、聲請人雖以受刑人所犯上開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惟上開應減 刑之罪,既經原判決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並於判決主文同 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而已經減刑,聲請人再向本院 聲請減刑,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