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6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謝惠通因於民國94年11月底至12月21日止犯刑法第 30條、第339 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 字第113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 緝字第41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