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866號
KSDM,96,易,866,2007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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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866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士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3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就違 反區域計畫法之犯行自白犯罪事實,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 第449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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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