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29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春蜜、鄭基全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主張因變更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5233號分配表而得增加
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38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96,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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