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續字第
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為告訴人乙○○之姪子,渠等二 人對告訴人之母親即被告之祖母郭方來好於民國93年間逝世 後之遺產問題有所爭執,故於95年1 月5 日上午10時許,前 往高雄市三民區調解委員會就前揭遺產爭端由調解委員進行 調解,然因調解過程不順,被告一時氣憤,在不特定多數人 得以出入之上開調解委員會調解室內,於該調解委員會委員 丙○○調解郭方來好之遺產管理事件時,竟出於公然侮辱之 犯意,大聲辱罵告訴人:「你身為記者,卻黑白寫、黑白講 」等語,公然侮辱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證 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 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 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 3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為刑事訴訟 法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 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 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 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 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公然侮辱犯行,無非係以:⑴被 告於偵查中之供述;⑵告訴人乙○○於偵查中之指述;⑶證 人丙○○於偵查中之證述;⑷勘驗報告譯文1 份及錄音光碟 1 片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 之犯行,辯稱:當天伊並未辱罵乙○○「你身為記者,卻黑
白寫、黑白講」的話,至於錄音光碟譯文中關於「今日我爸 爸過世了,你就在那邊黑白講,我跟你說記者做久了,講話 ... 」的話,是伊哥哥己○○講的,並不是伊講的等語。四、經查:
㈠告訴人因其母親即被告祖母郭方來好於93年間逝世後之遺 產問題,與被告之母親郭陳嬌及被告之胞兄己○○間有所 爭執,遂偕同其二哥甲○○於94年11月10日向高雄市三民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為雙方進行調解,嗣於95年1 月5 日上 午10時許,該調解委員會即安排調解委員丙○○、庚○○ 在該會調解室內為雙方進行調解,是日除調解委員丙○○ 及庚○○外,調解雙方之到場人員,就被告方面有被告及 己○○,就告訴人方面則有告訴人、甲○○及告訴人之弟 戊○○等人乙情,業據證人乙○○、甲○○及戊○○於本 院審理中結證明確(本院卷第56、59、62頁參照),核與 證人丙○○及庚○○於本院審理中結證之情節一致(本院 卷第91至95頁參照),並有聲請調解書1 紙在卷可稽(本 院卷第76頁參照)。又於上開調解過程中,調解雙方確曾 因無法達成共識而發生爭吵,而於爭吵過程中,確有人向 告訴人表示「今天我老爸過世了就對了,今天在這邊嗆秋 嗎?在那邊黑白說話!我跟你說,記者當久了、記者當久 了,講話太多不習慣.... 」 等語乙情,亦據證人乙○○ 、甲○○、戊○○及己○○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無訛(本院 卷第56、58、60、62、64、65頁參照),且經本院當庭播 放被告所提出之上開調解過程錄音光碟內容而勘驗屬實, 有本院96年7 月2 日勘驗筆錄1 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9 、30頁參照)。復上開各節均為被告所不爭執,均應堪認 定確屬實情。
㈡至證人乙○○及甲○○於本院審理中雖均證述:上開話語 係被告所辱罵,己○○當日並未發言云云(本院卷第56、 57 、60 頁參照);另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亦證述: 上開話語係被告所辱罵云云(本院卷第62頁參照)。惟查 ,於上開調解過程中,向告訴人表示「今天我老爸過世了 就對了,今天在這邊嗆秋嗎?在那邊黑白說話!我跟你說 ,記者當久了、記者當久了,講話太多不習慣.... 」等 語之人係被告之胞兄己○○,而非本案被告乙情,業據證 人己○○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當初伊收到調解委員會寄 來的調解聲請書時,覺得很氣憤,因為內容所寫都不是事 實,伊認為乙○○所寫的調解聲請書內容都是亂寫、黑白 講,所以才會在調解過程中說乙○○是亂寫、黑白講,伊 是在調解無法達成共識時才罵乙○○,伊罵完之後就離開
現場,並沒有繼續後面的程序,當天被告並沒有罵乙○○ 類似的話等語明確(本院卷第64至67頁參照)。而經本院 當庭勘驗播放被告所提出之上開調解過程錄音光碟內容, 亦確認前半段表示「第1 點,你說的話什麼我阿媽要過世 了,為什麼沒有通知我們長子?為什麼平常時是我住的耶 ?!」、「第2 點,說什麼那些錢是我阿媽在那個... 我 都不知道、完全不知道;第3 點,他說什麼、說什麼920 萬,就要推給我大哥... 不然我跟你說,他如果認為這樣 的話,我麻煩你喔,不要再調解了,浪費自己的時間也浪 費我們的時間,直接訴諸法律!」、「你當初、你當初向 我媽嗆聲說要告我,我們就等你呀!你為什麼不要、都不 要、都不要進行哩?我們在等你呀!你如果覺得有利的話 ,證據提出來,去告我們啊!我們等你呀!第2 點!郭方 來好的遺產喔,我現在在這裡..... 」、「郭方來好的遺 產,我們會讓他,扣除.. ... 之 後,依照民法,我們下 來,3 天內就匯進去戶頭,我提出告訴!」等語之人,與 後半段表示「今天我老爸過世了就對了,今天在這邊嗆秋 嗎?在那邊黑白說話!我跟你說,記者當久了、記者當久 了,講話太多不習慣... 」等語之人,二人聲音明顯有異 ,應非同一人之聲音,有本院96年10月30日勘驗筆錄1 份 附卷可據(本院卷第97頁參照),參以證人乙○○於本院 審理中結證稱:錄音內容中提及第1 點、第2 點、第3 點 ,係被告之聲音等語(本院卷第97頁參照),而觀諸前揭 錄音內容,於調解過程中述及第1 點、第2 點、第3 點之 人,亦曾敘及「就要推給我大哥... 」等語,就此證人乙 ○○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稱:被告家中只有2 個兄弟,己 ○○是哥哥,被告是弟弟等語(本院卷第97頁參照),足 徵於當日調解過程中,提及「今天我老爸過世了就對了, 今天在這邊嗆秋嗎?在那邊黑白說話!我跟你說,記者當 久了、記者當久了,講話太多不習慣.... 」 等語之人確 非被告乙情,甚為明灼。從而,證人己○○前揭結詞,確 與實情相符,堪值採信;至證人乙○○、甲○○及戊○○ 前揭證述,則與事實尚有出入,自難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再證人丙○○於偵查中雖證述:伊有聽到被告說乙○○ 在當記者都亂寫,但不記得被告有說告訴人亂說話等語( 偵卷第10、11頁參照),然觀諸前揭錄音內容,並無人提 及告訴人當記者都亂寫等語,而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 亦結證稱:伊不記得於偵查中有表示被告曾說過告訴人身 為記者,卻黑白寫、黑白講的話,也不記得當天有無人說 過這樣的話等語(本院卷第92、93頁參照),則證人丙○
○之證述既前後不一,且其於偵查中之證述亦與事實不符 ,自難逕予採信其於偵查中之證述而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
㈢末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雖指稱:被告所提出之錄音光碟並 非當日調解過程之錄音,該錄音光碟係偽造云云。惟查, 被告於調解當日確有攜帶錄音筆進行錄音乙情,業據證人 乙○○、甲○○、戊○○及己○○本院審理中結證無訛( 本院卷第56、61、62、67、94頁參照),而證人丙○○於 本院審理中亦結證稱:錄音內容的確是當日之調解過程, 因為裡面有伊的聲音等語明確(本院卷第96、97頁參照) ,顯見告訴人指稱被告所提出錄音光碟係偽造云云,顯係 空言指摘,尚屬無據,即難逕予採信。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前開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 「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 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前揭被訴 之犯行,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既無足夠證據確信公訴 意旨之指述為真實,不能證明被告犯有被訴之前述罪嫌,本 院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六、至被告另聲請將前揭錄音光碟送請聲紋鑑定是否為被告之聲 音,然本院認此部分之事實經調查後業已明臻,認尚無將錄 音光碟送請相關單位進行聲紋比對之必要,亦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佳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