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丙○○
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號
被上訴人 銘育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
邱麗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2月13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
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林健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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