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96年度,133號
KSHV,96,上,133,2007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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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九鑫鋼鐵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 訴人 特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00,
00 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鄭月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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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鑫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