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丙○○原 告 戊○○原 告 丁○○兼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律師原 告 己○○ 住高雄縣仁被 告 甲○○ 住高雄縣仁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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