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406號
PCDM,106,單聲沒,406,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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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虹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
度聲沒字第2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圖樣中文「有空」商標之手提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 第11057 號被告賴虹如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一案,前經該 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 案之仿冒「有空」商標手提包1 個係侵害商標權物品,故依 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 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 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 判時之現行法。次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經總統 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 號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以院 臺經字第1050048185號函發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 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105 年6 月14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11057 號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並於同年7 月24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職權不起 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堪先認定。而扣案之仿冒圖樣中文「有空」商標手提包1 個 (即105 年度白保字第128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所示之物 ),確屬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乙節,有鑑識報告、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等件存卷可考,揆諸首揭法條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 收,此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而為刑法 第38條第2 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綜上,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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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