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重上字,96年度,16號
HLHV,96,重上,16,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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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丁○○
送達代收人 吳明益律師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庚○○
      乙○○
      己○○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搶奪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
重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台幣18,705,907元(一、給付上訴人二人12,808,947
(新台幣,以下皆同)元;二、給付上訴人丙○○2,876,320元
;三、給付上訴人丁○○3,020,640元,合計新台幣18,705,907
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264,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
條、第77之16條、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哈廣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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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