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394號
PCDM,106,單聲沒,394,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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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正旻
      陳秀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
度聲沒字第2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hTc 」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皮套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被告羅正旻陳秀香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上開檢 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仿冒「hTc 」商標之 行動電話皮套一個為侵害商標權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等人行為後,前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 法,已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 判時之法律。」,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 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直 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次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 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號令發布自 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 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 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得單 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羅正旻陳秀香二人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 年7 月4 日以105 年度偵 字第1293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一份在卷可按。而扣案仿冒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hTc 」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皮套一個(105 年度白保字第 1583號),確屬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乙節,復有鑑定證明書 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表等資料在卷足 證,即為被告等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 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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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