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4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癸○○ 己○○ 玄○○ 戌○○ F○○ 卯○○ 壬○○ 辰○○ I○○ 丙○○ 戊○○ 乙○○ 申○○ D○○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複代理人 子○○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宗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三法定代理人 酉○○複代理人 天○○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瑞彬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亥○○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宗玄興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B○○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惠年興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G○○被上訴人 地○○ E○○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被上訴人 皇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H○○被上訴人 龍彬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宇○○○被上訴人 南寶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辛○○ 2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被上訴人 榮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A○○被上訴人 庚○○被上訴人 泛太平洋國際假期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J○○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丁○○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寅○○ 巳○○ 宙○○ 未○○ 午○○ C○○ 丑○○ 李欣孺(即李秀年) 黃○○上1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上31人共同複代理人 天○○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11月19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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