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重更(六)字,96年度,18號
TCHM,96,上重更(六),18,20071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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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重更(六)字第18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89年度重
訴字第817號中華民國89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3869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六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共同連續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事 實
一、甲○○王淵立(起訴書誤載為王修學)係朋友關係,王淵 立、王修學則為兄弟關係(經本院更二審判決確定);又王 修學與巫德田、巫瑞清(二人係兄弟)、簡銘言及戊○○則 均係台中市○○區○○路467巷1號「我城一期大樓」之住戶 。緣王修學於民國(下同)88年12月初曾令黃盟欽設法取得 他人之國民身分證以供其使用,黃盟欽又轉囑簡銘言(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設法取得,簡銘言 遂藉與巫瑞清同住一室之機會,竊取巫瑞清之身分證交予王 修學使用,事為巫瑞清獲悉,要求王修學應予歸還,為王修 學所拒,並告以業已將其身分證丟棄,巫瑞清王修學間因 而孳生嫌隙。
二、88年12月5日凌晨2時許,王修學曾呼叫黃盟欽及王某女友陳 蔚珍至台中市○○路與陳平路口旁之薑母鴨店會面,席間王 修學提及伊見巫氏兄弟及戊○○在上開「我城一期大樓」大 廳內,因與巫、施三人發生口角,見人多不敢進大樓,且巫 德田極不友善會害怕出事,陳蔚珍即表示自己經營之店內少 年仔很多,可帶回大樓以壯聲勢。是日凌晨4時35分許,王 修學邀其兄王淵立及與王淵立同行之友人甲○○同往王修學 所居住之上開「我城一期大樓」一樓管理室甲○○並隨身 攜帶長約十餘公分、寬約三公分之尖刀一把(未扣案),預 藏於衣內腰際,嗣三人抵至,巫德田上前質問王修學有關擅 取國民身分證之事未果,即上樓喚同巫瑞清、戊○○及簡銘 言下樓質問,雙方一言不合,遂生齟齬,戊○○不滿甲○○ 說話態度,突將手中所持茶杯中熱茶潑灑甲○○甲○○不 甘受辱,竟基於殺害戊○○之犯意,隨即抽出身上預藏之尖 刀,朝向戊○○身體要害處之左腹部猛刺一刀,致戊○○受 有左腹穿刺傷、小腸穿孔之創,戊○○受創驚呼「你怎麼拿



刀殺人」,是時巫瑞清巫德田兄弟聞戊○○驚呼聲,即由 巫瑞清持鋁製球棒,巫德田撲向管理台取酒瓶衝前護衛戊○ ○,共同毆擊甲○○王淵立甲○○乃基於同一殺人之概 括犯意,而王修學王淵立亦與甲○○基於共同殺害巫氏兄 弟二人之犯意聯絡,王修學甲○○刺殺戊○○完竣後,由 王修學先架住戊○○,使甲○○得以轉向巫氏兄弟,其間簡 銘言上前扶住施某,王修學即放開已受創之施某,驅身與王 淵立、甲○○共同反擊巫氏兄弟,巫氏兄弟二人不敵手持尖 刀之甲○○王淵立王修學三人,甲○○並持尖刀同時揮 刺巫德田、巫瑞清之身體要害頭部及胸腹部等處多刀,致: 巫德田受有⑴左額部割劃傷;⑵左顴顳部銳器創,其創口呈 橫式梭狀約長5X1.2公分,深及骨質部;⑶左胸部(鎖骨中 線下21公分處)銳器創,其創口呈梭狀斜向右肩走向約長4X 2公分,深及胸腔部且滲流大量血液;⑷右胸部(鎖骨中線 下36公分)銳器創,其創口成梭狀斜向左肩走向約長2.3X寬 1.2公分,深及皮下組織;⑸右胸外側部銳器創,其創口成 梭狀約長0.4X寬0.2公分,深及皮下組織;⑹腹部(臍上3公 分)銳器創,其創口成橫式梭狀約長約6.5X寬2公分,深及 腹腔致腸管外露合併腸道貫穿性損傷;⑺左前臂部多發性銳 器創三處,經創口重建各約長4X寬1.2公分,長3X寬1公分及 長2.5X寬1公分,深及皮下肌層;⑻左大腿部銳器創,其創 口呈梭狀約長5X寬3公分,深及皮下組織;⑼右膝前部擦傷 。巫瑞清受有⑴左胸部(鎖骨中線下28公分,乳頭下方)銳 器創,其創口呈垂直梭狀約長2.5X寬1.5公分,深及皮下。 ⑵右腋窩部銳器創約長16X寬7公分,其創口深及皮下組織及 肌層致腋部肌層及動靜脈斷離且滲流大量血液。⑶左大腿內 側部銳器創,其創口呈垂直梭狀約長3X寬0.8公分,深及皮 下組織。⑷左肘窩部多發性銳器創,其創口呈雞爪樣,經皮 層比對係三處銳器創,分約長3X寬1.7公分,長4.5X寬1.5公 分及長7X寬1.5公分,其創口深及皮下組織及肌層致肌層斷 離。巫德田、巫瑞清二人被刺受創多處,不支倒地,甲○○ 立即偕同王淵立王修學兄弟逃逸,倉促間甲○○之國民身 分證及筆記簿乙本遺留現場;巫德田、巫瑞清、戊○○三人 經送醫後,戊○○經手術急救始倖免於難;巫德田即因外傷 性休克、胸、腹部銳器創合併腸管損傷、大出血;巫瑞清則 因外傷性休克、上肢、腋窩部銳器創合併大出血,二人均於 當日4時50分許傷重不治死亡。嗣經警循線查緝,甲○○於 翌日(即同年月6日)中午12時許聯絡王淵立王修學兄弟 出面投案。
三、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固不諱言有於右揭 時、地與被害人巫德田、巫瑞清兄弟及戊○○等人發生齟齬 衝突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殺人之犯行,先後辯稱:伊與 王淵立王修學等二人均無事先共謀殺人之意思,伊亦未攜 刀前往,本案係一時突發事件,當時戊○○以熱茶潑灑伊後 ,即大喊「打給他死」(台語發音),現場隨即有最少十人 以上分別自樓梯、地下室、大門衝出,分持至少6支以上之 棒球棍等物品圍毆伊等三人,且巫德田係持酒瓶、巫瑞清則 係持球棒,對方並有一人持刀刺傷王淵立膝蓋,伊乃上前搶 下對方所持刀子,為求正當自衛,混亂中不慎將巫德田刺死 ,伊雖有刺傷巫瑞清,然巫瑞清所受右腋窩之致死傷,並非 伊所為,而係遭對方自己人其中一名綽號土豆之人持刀所誤 傷;又現場應有巫德田所持用酒瓶之碎玻璃,及死者等人所 持用毆打被告之球棒等物,然現場照片竟未顯現,顯係遭到 包括警方人員在內之刻意湮滅,而扣案之錄影帶二捲,其中 B捲係由A捲拷貝,然A捲錄影帶之錄影時間竟係自是日凌 晨4時20分56秒開始,此與證人劉生發所證該大樓係24小時 錄影不符,案發現場之錄影帶遭湮滅剪接,應另有原始母帶 遭人藏匿。案發當天(88年12月5日)下午大約一點左右, 伊透過朋友打電話給當時台中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丁 ○○,後來伊親自跟丁○○通話,把事實發生經過告訴丁○ ○,伊跟丁○○承認伊有殺人、也有說出全部事實;之後又 立刻打電話給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找偵三組阿義小隊長( 指乙○○),伊表明身分,乙○○說知道伊是誰,而且在現 場有看到伊的身分證,乙○○問伊有沒有到現場,伊說當天 有到現場,伊就跟乙○○說如果人死掉是刀傷的話就是伊殺 的,伊是逃命自衛,乙○○要求伊帶二個同案的出來,所以 才會拖了一天。伊有自首云云。
二、本件被告就扣案錄影帶遭湮滅變造,應另有原始母帶乙詞質 疑,因屬案發現場重要證據,爰就此先為論究: ㈠扣案錄影帶共有兩捲,包裝紙上均載明90中院2315秋字樣。 為區分計,分別於其上加記A捲、B捲字樣。其緣由:1、 案發現場之「我城一期大樓」管理室大廳於案發當時並無攝 影設備,僅有對外之監視錄影,業據證人劉生發於案發當日 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明確,嗣於本院本審調查中,劉生發結證 稱:伊交付警方之錄影帶只有一捲,在現場封鎖時,伊與警 方人員有在管理室觀看一、二十分鐘,兇殺地點係在會客大 廳,但該處沒有攝影,看不出兇殺現場情形等語,核與證人



即警員韋清龍證述扣得之錄影帶係一捲相符,並經台中市警 察局函覆明確,有該局93年9月13日中分五刑字第093002563 8號附卷可查(見本院更二審卷一第253頁)。2、鑑定證人 即我城大樓錄影監視設備特約廠商亨浩公司從業人員陳右釋 於本院更一審92年6月3日調查時證稱:伊會同本院前審法官 至案發現場之監視設備播放錄影帶時,只有一捲,當時畫面 即為16分格畫面。16分格係指格式,畫面中編號4、7影像不 清可能是光線不足所致,編號13全黑,有可能是攝影機故障 ,亦有可能是根本沒有攝影機,因此該大廈亦有可能只有裝 設15台攝影機,伊沒有將特定分格故意弄模糊的能力,同時 係A捲之跳閃畫面,A捲不可能是翻拷之錄影帶,該大樓僅 有一台錄影機等語。3、鑑定證人即賀昌電子公司(原審法 院法警室錄影監視設備之特約廠商)從業人員邱致榮於本院 更一審同日調查時證稱:伊於本院前審時,會同前審承辦法 官在原審法院法警室之機器設備觀看A捲錄影帶,A捲因壓 縮格式關係,要使用專業之解壓縮格式設備,才能看清楚畫 面,當時A捲亦係迅速跳閃無法顯示清晰畫面情形,如現在 在法庭所示,伊因此依法官指示,利用法警室設備翻拷成B 捲,因壓縮關係,B捲錄影帶呈現每三秒鐘跳閃一次現象。 因原審法院法警室設備為16分格,因此B捲成為16分格畫面 ,如果錄影帶上只有3個分格(即3部攝影機)畫面,在該法 警室機器播放下,仍會有十六分格畫面,只是除了三個畫面 能清楚顯示外,其餘13分格均以完全黑色顯示出來。至於畫 面不清,但有亮光部分係表示攝影當時光線不清所致。除事 前取消某特定地點之攝影機外,已錄製之多分格錄影帶,無 法將特定分格內容予以消磁。因壓縮的錄影帶一定要經過機 器判讀才能顯示單一畫面,因伊係自A捲翻拷B捲錄影帶, 因此伊確信A捲錄影帶不是拷貝帶等語。4、鑑定證人即從 事監視錄影通訊系統工作之林振傑於本院前審93年8月12日 調查時證稱:A捲錄影帶係類比訊號;若是母帶,以目前科 技應該是不可能將內容修改,因為是類比,所以無法從帶子 中修改再儲存進去;若要修改,必需知道錄影帶內容儲存格 式,再利用相同格式機器理,目前不可能這樣作等語。5、 綜上鑑定證人所述,足徵本件案發現場扣案之錄影帶原僅為 A捲帶,而該A捲帶即為案發現場所扣之母帶;至B捲帶則 係本院前審法官勘驗時指示鑑定證人邱致榮就A捲帶拷貝而 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本院前審就兩捲錄影帶之勘驗結果:
甲、A捲錄影帶部分:
⒈經本院更一審於法庭播放結果,呈現畫面迅速跳閃狀態,無



法辨明其內容。經本院更一審將上開錄影帶分別送請鑑定結 果:A捲部分,刑事警察局以因無相關設備,無法顯示錄影 帶畫面及無法認定是否母帶及有無經過剪接、消磁等情,法 務部調查局則以,該錄影帶為長時間數位壓縮之十六分格畫 面鄉力無法確切判斷是否為母帶或拷貝帶,且因系統不符, 要求至錄製設備,拷貝為標準畫面再行鑑定等語。B捲部分 ,刑事警察局認應屬剪接而來,惟無法確認其是否母帶或拷 具帶,亦無法確認其是否遭消磁等情,有刑事警察局91年10 月9日刑鑑字第910257276號鑑定書(見更一審卷一第132頁 )、92年4月25日刑鑑字第920055657號函,法務部調查局92 年5月14日調科柒字第9200151160號函附卷可查(見本院更 一審卷二第141頁)。
⒉嗣經本院更二審於93年8月12日再會同鑑定證人林振傑以9分 格壓縮機播放勘驗結果:
⑴螢幕上顯示錄影開始的時間為4點20分56秒,為9分格畫面 。
⑵被告請求將錄影帶調整至第5分格之畫面,剛開始(即從4 點25分56秒)出現樓梯之畫面,錄影帶約每2秒或3秒讀取 一次畫面,錄影帶持續撥放至點40分17秒時,出現一位男 生衝下樓梯,該名男生手中並無持有物品。
⑶被告請求錄影帶調整至第九分格畫,畫面出現4點39分12 秒,有一人走入大廳,4點41分41秒,顯示在大廳內有數 人毆打,影帶畫面無法清楚判斷在場之人員係何人。 乙、B捲錄影帶部分:
⒈共分為七部分,前六部分為單一畫面,最後部分為16分格畫 面,每個部分間出現無影像訊號狀態。單一畫面場景,即為 16分格所顯示之部分場景。由畫面上時間所示,每3秒鐘跳 動一次,其畫面情形如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37至140頁刑事警 察局影像鑑定書所示相片。
⒉第一部分單一畫面為16分格編號2部分:
①4時20分開始,地點係畫有黃色禁止停車區之建物大門與 馬路(同上開卷137頁上方)。
②有四人自馬路前後走過來,前二男子,其中一人著白色長 褲,後二人其中一人戴帽子,另一人似為女性。走到建物 大門口處停留,戴帽子者右手放在頭側,狀似一直在打行 動電話,至4時26分24秒才陸續走進建物。 ⒊第二部分單一畫面為16分格之編號9部分: ①攝影機似對著為人員進出門口拍攝,影像不清,人員部分 僅能看到黑影,如上開卷第137頁下方相片所示,4時25分 影像開始。




②4時26分45秒,數人自建物大門走入大廳。應與前項時間 相符。27分30秒,有一人由大廳走進中庭,28分33秒有二 人自大廳走進中庭,28分39秒又一人走進中庭(均係黑影 無法辨認何人)、30分30秒二人自中庭走向大廳、另一人 緊接走向大廳。32分3秒一人從中庭走回大廳,32分32 秒 又有一人從中庭走回大廳,33分45秒有一人從大廳跑回中 庭,38分48秒有一人從中庭走回大廳,40分18秒有三人從 中庭分二次走入大廳,41分30秒有一人從中庭跑回大廳, 42分20秒有三、四人從大廳左側跑出,42分48秒有一人從 中庭跑到大廳,44分24秒二人從大廳到中庭,46分45秒, 白上衣者有蹲下動作,後陸續有人在大廳有人在大廳與中 庭間走動。
③在4時40分之前,大廳數個人影動作和緩,從41分後,大 廳內人影顯示有迅速移動、影像接觸等大動作,應係發生 衝突時刻。4時46分47秒影像結束。
⒋第三部分單一畫面為16分格編號2部分:
①4時42分開始,地點係畫有黃色禁止停車區之建物大門與 馬路(上開卷137頁上方)。
②4時43分11秒,有一名穿深色長褲之人由建物跑出馬路, 似有戴帽子。緊接著有二人跑出,其中一人係白色長褲。 ③44分5秒影像結束。
⒌第4部分單一畫面為16分格編號14部分: ①4時39分影像開始,地點為電梯口,有身著淺色之二男子 自電梯走出,未看見攜帶物品(上開卷138頁下方)。 ②40分17秒影像結束。
⒍第5部分單一畫面即為16分格編號5部分: ①4時39分影像開始,地點為樓梯口(上開卷139頁上方)。 ②40分17秒一人走下樓梯,身著淺色衣服,未看見攜帶物品 。
⒎第6部分單一畫面為16分格編號14部分: ①影像自4時39分開始,地點為停車處,右方停一部車,左 方有一樓梯(上開卷139頁下方)。
②40分20秒,身著淺色衣服男子自樓梯走下。 ⒏第7部分為16分格畫面:
①16分格之地點詳如上開卷第140頁上方相片所示,編號 4、7、13部分非常模糊,無法辨認。
②4時22分編號2有三人自馬路走近門口,談話,至26分25 秒走進大門,其他分格無明顯動靜。
③26分40秒,編號9分格有人影動靜。8號分格有人等電梯, 未攜帶物品。




④至29分時9分格不斷有人影走動影像,具體情形看不清楚 。其他分格無明顯動靜。
⑤32分時9分格,呈現人進進出出影像,影像糢糊,具體行 為內容看不清楚。34分時有一人進8分格電梯。 ⑥38分25秒,8分格有人出電梯,除9分格人影外,其餘分格 無動靜。
⑦40分1秒,8分格三人走出電梯。5分格一人下樓梯。一人 跑過14分格停車位置。
⑧41分16秒,8分格一人穿白上衣走出電梯。41分37秒,一 人上樓梯。
⑨42分28秒,9號分格,明顯人影動作。43分10秒,2號分格 門口有三人跑出馬路,有一人係著白上衣。44分,9號分 格仍有人影,8號分格有人進入電梯,其餘分格無明顯動 靜。
⑩46分,9號分格仍有人影動作,47分25秒,8號分格有人進 入電梯,51分,閃光之救護車來到門口。
㈢綜上,錄影帶之勘驗結果,及證人所證內容以觀,可見證人 劉生發所證,就大廳案發現場未設有攝影機一節,與上開鑑 定證人所證情節及勘驗情形相符,被告前開質疑,應屬無據 ,應予敘明。
㈣被告及選任辯護人請求將扣案錄影帶二捲中之加記A捲字樣 錄影帶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是否為母帶或經變造?以及有 無經過剪接或消磁之情形,經本院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 果,經該局以96年7月5日調科柒字第09600279000號函復: 送件錄影帶經播放發現,該監視錄影帶內容係長時間錄製, 本局設備無法播放,故本案無法鑑定等情(見本院卷第86頁 )。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更六審)請求將錄影 帶二捲中之加記B捲字樣錄影帶送請鈦思科技新竹工作室鑑 定:⒈就該捲中第二部分單一畫面為16分格之編號9部分進 行放大,清晰處理,並予轉錄及翻拍成相片,以供鑑定、比 對一節。經本院送請鑑定結果,經該公司以96年6月20日鈦 字第0001號函復:本公司屬民營事業,且無相關鑑定實績, 恕難配合進行此項作業等情(見本院卷第83頁)。均無從依 照被告及辯護人之請求而為鑑定,應予敘明。
㈤至於辯護人請求將B捲拷貝一份交由被告自行送請鑑定一節 ,核與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應由法院送請鑑定之相關規定不 合;又辯護人請求函請刑事警察局將扣案之B捲錄影帶送請 鑑定時所拷貝留存之錄影帶在拷貝一份並將帶中影像調整亮 後檢送本院,以供參考一節,本院認為鑑定錄影帶,僅能依 原貌鑑定或勘驗,以求真實,辯護人此部分之請求,顯已超



過合理之證據調查範圍,均不予准許,附此敘明。三、本院就本案認定證據及判斷:本件證人劉發生、劉定權、簡 銘言、黃盟欽、戊○○均經本院傳喚到庭,均證述渠等以前 所供均屬實在(見本院更四卷第72至79頁),另證人王淵立 確實遷居國外,有戶籍資料可稽(見本院更四卷第42頁), 因此證人劉發生、劉定權、簡銘言黃盟欽、戊○○、王淵 立等於警訊、偵查、前審所供均有證據能力,併與敘明。另 證人王修學通緝中,本院以證人身分傳拘無著,其於警訊及 檢察官前所為上開陳述,係其於被起訴前所為之陳述,離案 發時間較近,所為陳述自較與客觀事實相符而可信。且其承 認與持刀之被告甲○○同行,所為陳述係對己不利之陳述, 因此其開警詢、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狀況, 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 ,具有證據能力。
㈠相關供述證據
⒈證人即上開大樓管理員劉生發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之供述: ⑴88年12月5日警訊時陳稱:「於88年12月5日4時35分左右, 在台中市○○區○○路467巷1號,也就是我城一期大樓內管 理室的休息室,姓王的住戶帶二男一女來管理室打行動電話 ,姓王住戶叫我泡茶給他喝,然後該四員向我借廁所及會議 室說要小便,本來姓巫的住戶就在管理室喝茶,看到他們來 時就到樓上去,約一會兒巫員就下來,跟三個人在會議室談 論身分證問題,當時一女孩先行離去,當時該現場談論的人 ,談不合而在理論,其中一人就叫知道的人下來溝通,該巫 員就上去樓上叫人,然後不久四人就從樓上下來,然後其中 的施老闆就向我要茶喝,我就倒一杯給他,該施員說你們有 什麼問題把話講清楚,然後該姓巫的兩兄弟就和施老闆過去 跟對方理論,好像有看到施老闆向對方潑茶水,然後雙方就 爭執起來,當雙方有打架情事,我就報警處理,一下子我就 聽到施老闆說你怎麼拿刀殺人,施員聲稱說現場已經有人受 傷,叫我趕快打119救護車及重複打了好幾次,然後向我公 司反應有發生事情叫我公司的總幹事過來處理,當時只看見 受傷二人躺在地下流血,另外施員向我說他也受傷,急需急 救,叫我再叫二部救護車求救,我再叫119救護車,然後我 再向派出所報案求救傷者,然後另二人就被救護車送中國醫 藥學院急救,然後派出所有向我要該時段錄影帶,帶回所過 濾了解」等語。
⑵88年12月5日檢察官於相驗訊問時證稱:「(問:昨晚情形 ?)答:共有四人,三男一女進來,其中一姓王的,我認識 ,其他的三人,我不認識,是他帶來的,他們進來時就一直



在打電話,後姓王的人向我要茶,我說好,他又問我要小便 ,我就借他會議室廁所,在中庭處,後他們回來,我拿回四 杯熱茶給她們,他們三位男子及一女子走來走去後他們叫那 女子出去後就沒有再回來,他們三人在該處喝茶,後姓巫的 哥哥,他本來就在我管理室與我泡茶,他說要上樓,後又下 樓,姓巫的就與姓王的在講身分證之事,我不了解事情,他 們在爭執,對方就有人說叫知道的人來講,姓巫的又上樓去 叫人下來,有巫的弟弟及施老板及簡銘言都下樓來,現場有 一邊四人,另一邊三人,當時巫的、施老板來向我要熱茶, 我有倒熱茶給他們,後老板戊○○說,你們有事情去講清楚 」「(問:你有看到老板有向對方潑茶否?)答:有,我在 現場有看到,他們均站起來時,我就快跑回管理室打電話報 警」「(問:另你有看到何人拿刀子殺何人?)答:我沒有 看到,只看到他們均衝著站起來,後我就跑回管理室打電話 ,只聽到施老板說你們為何拿刀殺人,我報警後,是看到施 的有抱著死的巫的弟弟巫瑞清在流血,他們叫我打119救護 車,我又打110,我又打四平派出所陸續一直打,又打電話 給公司總幹事,我把電話掛上後,就看到有二人倒在地上, 老板抱著巫姓弟弟躺在地上,其他的人均跑了」「(問:那 些人你之前見過否?)答:沒有看過」「(問:那三人你能 否指認?)答:我因不敢正面看他們,他們看起來不友善」 等語。
⑶88年12月7日警訊時陳稱:「戊○○尚未回來之前,約12月4 日22時30分左右,我與巫德田、巫瑞清兄弟、大樓管理委員 會總務『劉定權』及另一名叫『阿欽』之人,共有五個人在 管理室裡面喝酒。到翌(5)日約2時許,『阿欽』接到電話 說家人在找,所以先走了,後來巫瑞清也上樓去了,剩我和 巫德田、劉定權三人,其中劉定權案發亦在現場,發生後才 離開上樓」「(問:王修學進來大樓一樓時有何人在場?) 答:我、巫德田、劉定權、歐道龍四人(在管理員室喝茶) 」「我們在管理員室喝茶,巫德田看到他們後,就告訴我要 到樓上去一下(當時王某等人先坐下,巫德田才上樓),之 後王修學叫我泡茶給他們喝,我說好,他們四人並到會議室 借廁所,不久王某等人返回坐下,我泡了四杯茶給他們(小 姐已經出去了),沒多久,巫德田亦下樓來坐在小姐的空位 上,在爭執身分證的問題(與王修學),不久巫德田又再度 上樓」「巫德田上樓沒多久,『戊○○』和巫德田、巫瑞清 三人同時由中庭大門進來,三人都走到管理員室櫃檯外面, 戊○○、巫德田兩人向我各要一杯茶喝」「(問:戊○○三 人到管理員室時,有否帶球棒或其他東西?)答:我沒有看



見他們拿東西」「戊○○、巫德田向我要了茶後,我並向王 修學等人沖茶,施某等三人亦隨在我後面到桌旁,戊○○並 和甲○○在對話,戊○○向甲○○身上潑茶,兩方面馬上衝 突起來,我馬上跑回管理室裡面旁彎腰打電話(110)報警 ,發生時間很快,我撥完電話王修學等三人就不見人影了, 我在打電話當中有聽到『戊○○』說『你們怎麼拿刀子殺人 』。又聽到有開啟大門的聲音」「(問:你是否有見到有人 從二樓及地下室衝到一樓現場?)答:沒看見,發生後戊○ ○叫我叫救護車,我在打電話時有看見『土豆』、『戴眼鏡 者』(簡銘言)兩個人站在大廳階梯上」「(問:他們兩人 (土豆二人)有否拿東西?)答:好像有看到球棒,但不知 道是何人所拿」「發生時,我看見戊○○這方面有三個人, 另外王修學他們有三個人,我打電話叫救護車時才看見『土 豆』、簡銘言兩人站在階梯上,除了劉定權、歐道龍兩人在 管理員室裡面外,就沒有其他任何的人在場了」等語。 ⑷88年12月17日檢察官偵查訊問時證稱:「(問:當天你在現 場,看到除了他們一干人之外,尚有何人在場?)答:沒有 」「(問:甲○○稱當天有十多人追打他?)答:沒有,只 有他們幾人而已,我泡茶給他們喝有監視車道進出」「我有 看到他們潑茶後,我就用行動電話在管理室內打110報警」 「(問:4點多時,甲○○等人幾人進來?)答:共有四人 ,一女三男,有向我要茶喝並借後方會議室廁所,離管理室 約有50公尺,後來女子就先離開」「(問:案發後,你有聽 到戊○○說什麼?)答:他只叫我叫救護車,他有被人刺一 刀說叫二部來,第一次來一部,後再來一部」「(問:巫姓 兄弟及老板住何棟?)答:D棟三之一,阿田先在喝茶,看 到他們王姓兄弟四人進來坐了一下,阿田說要上樓去一下後 他一人又下樓有與王姓他們在爭吵,我有聽到身分證之問題 ,當時有人說叫知道的人來講,阿田又上樓就叫巫姓兄弟及 戊○○下來,後阿田之兄弟有來向我要茶後,我有補茶,之 間,他們就在爭吵,有潑茶之後,我就回管理室了」「(問 :當時現場有十多人否?)答:沒有那些人」「(問:該女 子走了之後,他們有爭吵了否?)答:那女子先走的,當時 尚未有爭吵」等語。
⒉證人即案發大樓住戶劉定權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之供述: ⑴88年12月10日警訊時陳稱:「(案發前)我是和管理員劉生 發、巫德田、巫瑞清兩兄弟及另一名年輕人共五人在喝酒聊 天,12月4日約22時30分開始的,到翌(5)日約2時許,該 年輕人接到電話說家人在找,所以先走(回彰化縣秀水鄉) ,後來巫瑞清也上樓去了,剩下我和劉生發巫德田三人」



「(問:王修學等人進大一樓大廳時,你們有何人在場?) 答:我和劉生發巫德田三人在場,我們在管理員室裡面喝 茶,沒多久巫德田就上樓去了」「我沒有看見(兇殺情形) ,我祇知道管理員劉生發跑到管理員室裡面彎腰打電話,我 坐在裡面廳到大小聲,因害怕不敢起身」「劉生發用行動電 話報案後,並聽到有碰到大門的巨響聲我才起來,看到階梯 前倒了一個人,大門口裡面亦倒了一個人,並留了一灘血, 戊○○並對該人急救,我就上樓去了」等語。
⑵88年12月17日檢察官偵查訊問時證稱:「(從事)保險(工 作),我也是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委員」「(問:該大樓管理 室10月5日凌晨發生兇案你當時在場否?)答:我當時在管 理室,當時星期六,劉生發是我學長,我來陪他聊天」「( 問:當天情形?)答:雙方原先就認識,當天他們在泡茶, 我就沒有特別注意,我與老伯在聊天,之後很快就聽到碰碰 的聲音,我就站起來,看到門旁有人倒下在流血,我就牽老 歐伯伯就走了,因櫃台很高,我坐著我沒有看到,而當時很 快一下他們就跑了」「(問:當時他們有互罵否?)答:不 知何人說一方有說要談嗎?為何帶刀子來,之後不到一分鐘 就散掉了,之間一分鐘很快就散掉了,當時我也會害怕,事 先我們也不在意他們會怎樣」「(問:現場有十幾人拿球棒 打人否?)答:應該沒有那麼多人,我不知他們發生的狀況 」「(問:他們打架之前,之前『黃盟欽』就在場否?)答 :我們有在喝酒,『黃盟欽』他稍早也有在管理室與我們喝 酒」等語。
⒊被害人戊○○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之供述:
⑴88年12月6日警訊時陳稱:「就在當天5日凌晨4時30分巫德 田到我房間叫我說綽號王他們在大樓管理室休息區要談論有 要身分證之情事,巫德田叫我,最先我沒有跟巫德田下樓, 然後巫德田再過一段時間相約不到三分鐘,巫德田再次叫我 ,我才起身跟巫德田到樓下管理室大廳,我就走到管理室前 ,管理員倒茶給我喝,巫德田直接走到大廳休息區桌子跟王 他們在談論事情,然後我再走到桌前這時候王他們其中就有 一人說『現在是什麼情形」(用台語說),又似站起來從腰 部要取出東西,我便用茶直接往該男子臉上潑去,對方同時 間就拿刀『直覺』往我腰部砍過來,然後王就向前抱住我, 而他們四人就扭打一團,然後不到多久時間就看到巫德田、 巫瑞清二兄弟倒在管理室旁,王他們三人就快速逃逸,我便 到巫瑞清巫德田臥倒處欲急救巫瑞清,而巫德田便走到管 理室前面位置不久就臥倒,面向下臥倒在地上,然後不久救 護車就到達現場」「當時我被甲○○砍殺後又被王修學抱住



,對方幾人拿兇器我也不清楚,也不知道是拿何種兇器」「 甲○○是從身上取出兇器的,確定是預藏兇刀的」「我認識 王修學因為王他也是同住我城大樓,有時候在大廳休息區會 打招呼,而另蔡及王淵立二人不認識,也均無任何仇怨或財 務上糾紛」等語。
⑵88年12月7日警訊時陳稱:「我偕同巫德田下樓至大廳,二 人皆沒有帶刀子或球棒等物」「我進入該大廳內時見王修學王淵立甲○○等三名男子坐在會客室桌椅泡茶,管理員 劉生發在服務檯內泡茶」「我認識王修學,是同棟大樓住戶 ,經常在大廳管理室泡茶聊天,沒有結怨亦無金錢糾紛,另 王淵立甲○○二人沒見過不認識」「我進入大廳內先行走 至管理員之服務檯,並向管理員劉生發要一杯茶,巫德田進 入大廳時就站於王修學等所坐之桌椅,站在王修學王淵立 中間,當時我與王修學並未講話」「(問:你於當日4時30 分許進入大廳內時之前有無聯絡其他同夥於大樓中庭或一樓 會客室旁樓梯處埋伏?)答:沒有」「於案發時在甲○○持 刀起身要刺我身體時我才見簡明言站在大樓中庭進入會客室 之門口處,沒有見簡明言持刀棍」「案發前我先向先行向管 理員劉生發要茶喝,劉某倒茶給我後,我即端茶走向王修學 等所坐桌椅,我站在甲○○所坐椅子旁,並向王修學說『你 與阿田好好商量』我在走到甲○○身旁時,就見甲○○身穿 外套,右手放在腰際外套衣服內,我講完話後,甲○○以台 語說『現在是怎樣』,我對蔡某告訴『沒你的事,讓王仔( 王修學)與阿田(巫德田)二人商量就好』然後甲○○就說 『要不然你要怎樣』,同時之間我就將手中所拿塑膠水杯內 有茶水潑向甲○○,當時甲○○邊講話並起身同時之間即以 其右手自外套內腰際取出突然刺向我身體左腰際處,案發前 現場並未見到刀棍等物」「甲○○持刀刺我時,我即喊『有 刀子快跑』甲○○刺我一刀後,王修學即馬上自我身後將我 抱住,甲○○刺我後即要跑開,巫德田即靠過,同時我見巫 瑞清自會客室桌椅旁樓梯跑出,手中並持有乙支球棒衝出, 當時我與王修學掙扎,簡明言拉離我與王修學未果,而我掙 扎約一~二分鐘之時間,王修學放手跑走,見大廳門口處服 務檯前王淵立奪走巫瑞清所拿球棒並扭打一起,巫德田、巫 瑞清與甲○○」「案發時大樓之大門是關閉狀態,王修學放 開我身體後跑開後立即開門拉王淵立甲○○逃離現場」「 甲○○刺我致我身體腰際受傷,甲○○等人行兇後從大門逃 離後,見巫瑞清全身是血倒臥門口處服務檯前地上我即負傷 對巫瑞清急救,而巫德田身體受傷走路搖晃倒在樓梯入口處 」「該球棒是巫瑞清所拿的」「該球棒是鋁製球棒,是巫瑞



清的,平常放在我住處陽台」等語。
⑶89年1月14日檢察官訊問時指稱:「當時我還在睡覺,巫德 田上去叫我說王修學有人帶人來在樓下,我說沒什麼事,小 事情不要計較,後三、五鐘他又上來說王修學不承認有拿身 分證,我想會吵架,我就與巫德田下去,因天氣冷才去管理 室要杯茶喝後,我有勸說小事情不要這樣,當時他們對方有 三人,我只有巫德田二人在場,共五人」「我話講完,甲○ ○說,現在是怎樣,口氣有點不好,甲○○就站起來態度有 點要過來,說要不然要怎樣,後我就潑他茶,他就把刀子刺 過來我的腰部,我感覺肚子有麻麻的,說我被刺了,後王修 學就架著我,我看到王淵立巫瑞清架著,甲○○在扯巫瑞 清,但刀子是甲○○刺上我的」「棒子是我們的,但我與巫 德田下去,我們沒有拿棒子」「(棒球棍)第一可能巫瑞清 拿下來的,事後我們查出是黃盟欽王修學要找巫德田的」 「(問:為何打架一下子就死了二個人?)答:我不知道, 我被刺後,我被王修學架著,後他們三人跑了之後,巫瑞清 躺在地上,巫德田趴著,後巫德田又有站起來,後又倒下去 」「看到王淵立拿棒球棒打他們兄弟,巫德田夾在他們中間 ,但棍子何人拿下來我不知道」「(問:事畢後,你有看到 甲○○有回頭撿刀子?)答:我當時在救巫瑞清沒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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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