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6年度,1574號
TCHM,96,上易,1574,20071101,1

1/4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574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C○○
      宇○○
      癸○○
      U○○
      辰○○
      t○○
           2樓
      p○○
      R○○
被   告 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
字第245、368號,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120、6145號,96年度
偵字第260、443、1240、1511、22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U○○C○○宇○○癸○○辰○○未○○t○○p○○R○○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均減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U○○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C○○未○○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宇○○癸○○辰○○t○○p○○R○○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C○○癸○○辰○○被訴如附表【一】編號50至57所示犯罪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U○○與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李峰文」(音同,起訴書誤 載為峰文)為首之人,共組詐欺集團,其中包括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阿嫂」、「到陣也」、「阿寶」、「阿牛 」等成年人,嗣由U○○招募C○○加入後,由C○○陸續 招募宇○○未○○癸○○辰○○t○○p○○R○○等人加入詐欺集團。渠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聯絡,先以不等之金錢,向不特定人士以租、借用 、收購及其他不詳方法取得預付卡、王八卡及人頭帳戶,並 測試人頭帳戶及提款卡可以正常使用後,即提供予其成員, 作為相互間聯絡及提領被害人匯款之用,再由上開詐欺集團



成員利用在中國沿海地區,可接收臺灣地區行動電話訊號之 特性,在福建省廈門市沿海地區裝置電信設備,於附表【一 】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假冒「地檢署檢 察官」、「警察人員」、「中華電信員工」及「假擄人真詐 財」等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l○○等63人行騙,致如 附表【一】編號1至58號所示之l○○等58人信以為真,陷 於錯誤,並依照渠等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 附表【一】所示之鄭凱仁等人(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之金 融機構帳戶後,再由U○○以行動電話聯絡C○○操控,而 未○○則負責指揮宇○○癸○○辰○○t○○、p○ ○、R○○等6人(如附表【一】編號50至57部分,C○○癸○○辰○○均未參與),駕駛車輛,持如附表【一】 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存摺及印章至不詳處所之郵局櫃檯或不 特定之ATM自動櫃員機,迅速將上開l○○等人匯入之金錢 領出,再匯至各該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帳戶內。計l○○等58 人遭詐騙並遭U○○等人提領之金額為新台幣37,429,396元 (其餘5人未匯款部分,係屬未遂,詳如附表【一】所示) 。而U○○等人再依其等所提領金額之總數抽取部分為酬勞 。嗣分別於95年12月13日凌晨1時許、同日下午1時許、96年 1 月3日下午5時20分許、同年月12日上午9時許、同年2月13 日中午12時30分許,分別為警拘提到案,並先後於附表【三 】所示地點查獲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偵二 隊、桃園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一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通霄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C○○等9人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 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自白不諱,並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 書證,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而被害人l ○○等確因受如附表【一】所示詐騙手法所欺,而匯款入對 方所示帳戶(編號59至63所示被害人尚未匯款,而未遭詐騙 得逞),亦經該被害人等於警詢中指述被騙情節甚詳。此外 ,復有被告辰○○手繪車手集團組織架構圖1紙(95年度偵 字第6120號第14頁)、被告辰○○之帳冊2本(同上卷第612 0號第48至71頁)、被告癸○○帳冊1本(同上卷第72至74頁 )、被告辰○○癸○○記事本3本(同上卷第92至102頁) 、被告C○○手寫之自白書2張(95年度偵字第6145號第157 至158頁)、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紙(95偵 字第6120號第75頁)、郵政國內匯款執單1紙(即被告R○ ○匯入被告辰○○帳戶之薪資證明,同上卷第76頁)、估價



單2紙(同上卷第77頁)、被告辰○○手抄郵局人頭帳戶之 帳號表1紙(同上卷第78頁)、被告癸○○手寫帳單1紙(同 上卷第108頁)、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同上 卷第109頁)、行動電話監聽譯文(如附表【四】所示)附 表可參,足證被告等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等9人所為,均係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9、58所示 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附表【二】編號59至63 所示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C○○、癸 ○○、辰○○以外之其他被告6人,另犯如附表【二】編號5 0至57所示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按共同實 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 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 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 ,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聯絡者,亦包括 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 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之意思 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 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407號判決、73年台上字第1886號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宇○○癸○○辰○○未○○t○○p○○R○○等人均擔任車手工作,且 參與上開不法犯罪集團,負責提領遭詐欺取財之被害人所匯 上開款項,其7人不僅對於在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係從事上 開詐欺行為知之甚詳,且對於以詐術之不法行為取得被害人 財物,亦應有所知悉及認許,所提領詐騙所得款項,更因先 後被害人匯入者已混同而無法區分,渠等縱非事先即行為前 便已存在該決意,然於領款行為當中業已先後形成決意無疑 。況被告等人其間亦確有從事持提款卡至提款機測試密碼與 提款轉帳功能後回報,迨集團騙取被害人匯款後,再依指示 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領出,將款項交付或以匯款、存款方式 交付該集團,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均與被告U○ ○、C○○、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李峰文」、綽號「阿 嫂」、綽號「到陣也」、綽號「阿寶」、綽號「阿牛」等成 年人及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同屬詐 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被告9人所為如附表【二】編號59至6 3之犯行,雖已著手詐欺行為之實行,惟未生詐欺之結果, 其等犯罪尚屬未遂階段,宜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 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三、原審法院因認被告等罪證明確,而各予論科,固屬有據。然



查本件被告C○○癸○○辰○○3人均係於95年12月13 日為警查獲,並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此有相關羈押案卷 可稽,則該被告3人於該時間以後,顯無可能繼續原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乃原審法院仍認該被告3人就附 表【一】編號50至57所示之犯行(時間均在95年12月13日以 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同論以共同正犯,自有未 當。又本件被告等9人犯本件附表【一】所示各罪之時間, 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減刑之規定,原審法院未及適用該規定予以減刑 ,亦有未洽。另本件被告等犯罪情節非輕,已嚴重干擾社會 正常交易,及人與人之互信基礎,更肇致許多被害人畢生積 蓄遭洗一空,引生家庭破碎,原判決僅各量處應執行有期徒 1年10月至1年6月不等,與被害人所受苦痛,顯不相當,且 不足以昭炯戒。被告等(未○○除外)上訴意旨任指原判決 量刑過重,自不足取,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審法院量刑過 輕,則有理由,且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 以撤銷改判。爰審酌本件被告9人均年輕力盛,卻不思以正 途賺取金錢,反而貪圖近利,與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士共組詐 欺集團,以電話向臺灣居民詐騙金錢,僅約短短5個月期間 ,即詐得新臺幣37,429,396元,受害人計有63人之多(含既 遂及未遂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使人與人間之信任蕩 然無存,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且造成被害人金錢損失,致被 害人家庭破碎;再者,收購人頭帳戶,供被害人轉帳存匯入 金錢,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所屬不法詐騙集團 得以順利掩飾詐欺所得財物,復參酌本件電話詐欺,多係以 集團作業、專業經營之模式犯罪,犯罪之首腦多藏身幕後, 或利用兩岸間之特殊政治背景,而遊走於台、港或中國大陸 之間,且其設立之電信平台多採游擊方式不定點流動,故查 緝困難,致此種犯罪之風益熾,久為社會詬病,嚴重破壞善 良風俗及社會秩序。又此種犯罪,多係以涉世未深或常識缺 乏之善良民眾為對象,其等累積之多年積蓄,常僅因一通詐 欺電話,即墮入陷阱,造成家破人亡之悲劇,坊間時有所聞 。是此種詐欺類型之犯罪,依其規模、惡性、所造成之損害 ,均遠非通常之詐欺個案可比,尤以被害人多非特定,動輒 遍及全省,犯罪人多不事生產,卻得以坐享暴利,且犯罪金 額通常均以千萬計,其可罰性甚重,又迄未與被害人達成民 事和解,自應從重懲處。並參酌被告U○○C○○、未○ ○在詐欺集團中擔任之角色較其他被告為重,被告9人分工 項目、參與時間及,本件實際獲取暴利之人仍為隱匿其後尚 未查獲之其他共犯,本件被告個人所得利益不多,犯後尚均



能坦白承認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即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減得之刑,並各定其應執 行之刑,以示懲儆。又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 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 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扣 案物品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為被告或其共犯即詐欺集團 成員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人供明在卷,沒收情 形如附表【三】所示,就宣告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公訴意旨另認被告C○○癸○○辰○○亦有參與如附表 【一】編號50至57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而各涉犯刑法第39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然查該被告3人係於95年12月13日 為警查獲,並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業如前述,則彼等對 事後之各該次詐欺取財犯行,顯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可 能,而上述8次詐欺犯行,均係發生在彼等受羈押以後,更 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該被告3人有參與各該次詐欺取財犯 行,此部分被訴犯行既屬不能證明,自應另為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T○○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覽表




┌─┬────┬────┬─────┬──────────┬────────────┐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 │ 詐欺手法(事實) │使用供詐欺金融帳戶 │
│號│ │ │(卷內位置│ │帳號及金額 │
│ │ │ │) │ │ │
├─┼────┼────┼─────┼──────────┼────────────┤
│01│95年 │由彰化銀│l○○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台灣郵政公司後壁菁寮郵局│
│ │9月5日 │行遭網路│ │中華電信員工謊稱被害│戶名: │
│ │中午 │盜轉至後│96年度偵字│人話費未繳,後由自稱│ 鄭凱仁
│ │12時40分│壁菁寮郵│第1511號 │「金管局」楊科長要求│帳號:00000000000000 │
│ │至下午4 │局、通霄│卷[三]第 │被害人去銀行辦理網路│共新台幣0000000 元 │
│ │時14分 │郵局(以│144 至147 │轉帳功能,後遭大陸詐│ │
│ │ │網路轉帳│頁 │欺集團將被害人帳戶內├────────────┤
│ │ │匯款方式│ │的存款盜轉至人頭帳戶│通霄郵局 │
│ │ │) │ │內。 │戶名: │
│ │ │ │ │ │ 黃惠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共新台幣0000000元 │
│ │ │ │ │ ├────────────┤
│ │ │ │ │ │詐騙金額: │
│ │ │ │ │ │合計新台幣0000000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台中商業銀行入戶電匯通知單。(卷[三]第148頁) │
│ │② 查詢95年8月14日至9月6日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行從被害人帳戶匯入人頭帳戶之交易資│
│ │ 料。(卷[三]第149頁) │
│ │③ 查詢鄭凱仁人頭帳戶未印摺交易詳情。(卷[三]第150頁) │
│ │④ 鄭凱仁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24至225頁) │
├─┼────┬────┬─────┬──────────┬────────────┤
│02│95年 │由台灣郵│o○○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台灣郵政公司台中何厝郵局│
│ │9月5日 │政忠貞郵│ │中華電信員工謊稱被害│戶名: │
│ │上午 │局分別匯│96年度偵字│人話費未繳,後由自稱│ 林柏輝
│ │10時46分│款新台幣│第1511號 │蔡先生要求被害人去匯│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19000元│卷[三]第 │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帳戶│共新台幣159000元 │
│ │9月6日 │、40000 │151 至152 │內。 │ │
│ │上午 │元至台灣│頁 │ ├────────────┤
│ │9時14分 │郵政台中│ │ │詐騙金額: │
│ │ │何厝郵局│ │ │合計新台幣159000 元 │
│ │ │(以臨櫃│ │ │ │
│ │ │匯款方式│ │ │ │
│ │ │)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三]第153至154頁) │
│ │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三]第155頁) │
│ │③林柏輝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54至55頁) │
├─┼────┬────┬─────┬──────────┬────────────┤
│03│95年 │由台灣中│辛○○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台灣郵政公司台中何厝郵局│
│ │9月7日 │小企業銀│ │中華電信員工謊稱被害│戶名: │
│ │中午 │行士林分│96年度偵字│人話費未繳,後由自稱│ 郭朝富
│ │12時30分│行匯款新│第1511號 │「林警官」要求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台幣 │卷[四]第1 │去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共新台幣155385元 │
│ │ │155385元│至2頁 │帳戶內。 │ │
│ │ │至台灣郵│ │ │ │
│ │ │政中庄仔│ │ │ │
│ │ │郵局(以│ │ ├────────────┤
│ │ │臨櫃匯款│ │ │詐騙金額: │
│ │ │方式) │ │ │合計新台幣155385 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卷[四]第3頁) │
│ │② 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資料。(卷[四]第5頁) │
│ │③ 郭朝富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58至59頁) │
├─┼────┬────┬─────┬──────────┬────────────┤
│04│95年 │由台灣郵│戊○○○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一│台灣郵政公司台中旱溪郵局│
│ │11月1日 │政都蘭郵│ │名「楊淑貞」謊稱被害│戶名: │
│ │上午10時│局及東河│96年度偵字│人交通違規罰金未繳,│ 楊淑真
│ │ │鄉農會分│第1511號 │帳戶內存款會被凍結,│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別匯款新│卷[四]第6 │要求被害人去匯款至他│共新台幣500000元 │
│ │ │台幣 │至7頁 │指定的人頭帳戶內。 │ │
│ │ │300000元│ │ │ │
│ │ │、200000│ │ │ │
│ │ │元至台灣│ │ │ │
│ │ │郵政台中│ │ ├────────────┤
│ │ │旱溪郵局│ │ │詐騙金額: │
│ │ │(以臨櫃│ │ │合計新台幣500000 元 │
│ │ │匯款方式│ │ │ │
│ │ │)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四]第8頁) │




│ │② 台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卷[四]第9頁) │
│ │③ 楊淑真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52至53頁) │
├─┼────┬────┬─────┬──────────┬────────────┤
│05│95年 │由台灣郵│子○○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中│台灣郵政公司嘉義林森郵局│
│ │11月2日 │政南龍郵│ │華電信員工謊稱被害人│戶名: │
│ │上午 │局及烏林│96年度偵字│話費未繳,後由自稱「│ 陳韋任
│ │10時52分│郵局分別│第1511號 │電信警察陳警官」要求│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匯款新台│卷[四]第10│被害人去匯款至他指定│共新台幣228000元 │
│ │11時43分│幣128000│至12頁 │的人頭帳戶內。 │ │
│ │ │元、 │ │ │ │
│ │ │100000元│ │ │ │
│ │ │至台灣郵│ │ │ │
│ │ │政嘉義林│ │ │ │
│ │ │森郵局(│ │ ├────────────┤
│ │ │以臨櫃匯│ │ │詐騙金額: │
│ │ │款方式)│ │ │合計新台幣228000 元 │
│ ├────┴────┴─────┴──────────┴────────────┤
│ │所附證據 :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 紙。(卷[四]第13至14頁) │
│ │② 陳韋任人頭帳戶資料。(卷[七]第94頁) │
├─┼────┬────┬─────┬──────────┬────────────┤
│06│95年 │由台灣郵│乙○○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一│台灣郵政公司萬丹郵局 │
│ │11月2日 │政獅潭郵│ │名「台北松山分局黃建│戶名: │
│ │上午 │局分別匯│96年度偵字│榮組長」謊稱被害人的│ 許文林
│ │10時22分│款新台幣│第1511號 │自小客車涉及刑事案件│帳號: │
│ │、 │240000元│卷[四]第15│,帳戶內存款會被凍結│ 00000000000000 │
│ │11時11分│、800000│至16頁 │,要求被害人去匯款至│共新台幣0000000元 │
│ │ │元至台灣│ │「許文林檢察官」的帳│ │
│ │ │郵政萬丹│ │戶內。 │ │
│ │ │郵局(以│ │ ├────────────┤
│ │ │臨櫃匯款│ │ │詐騙金額: │
│ │ │方式) │ │ │合計新台幣0000000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3 紙。(卷[四]第17至19頁) │
│ │② 苗栗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20至21頁) │
│ │③ 許文林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9至30頁) │
├─┼────┬────┬─────┬──────────┬────────────┤
│07│95年 │由台灣土│丙○○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一│台灣郵政公司楠西郵局 │
│ │11月2日 │地銀行永│ │名「台北市葉政輝檢察│戶名: │




│ │下午 │康分行匯│96年度偵字│官」謊稱被害人的帳戶│ 蔡時修
│ │3時20分 │款新台幣│第1511號 │為人頭帳戶,帳戶內存│帳號: │
│ │ │154000元│卷[四]第22│款會被凍結,要求被害│00000000000000 │
│ │ │至台灣郵│至23頁 │人去匯款至他指定的人│共新台幣154000元 │
│ │ │政楠西郵│ │頭帳戶內。 │ │
│ │ │局(以臨│ │ ├────────────┤
│ │ │櫃匯款方│ │ │詐騙金額: │
│ │ │式) │ │ │合計新台幣154000 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台灣土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單。(卷[四]第24頁) │
│ │② 蔡時修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44至45頁) │
├─┼────┬────┬─────┬──────────┬────────────┤
│08│95年 │由台灣郵│O○○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自│台灣郵政公司嘉義文化路郵│
│ │11月2日 │政北投郵│ │稱「檢察官」及「警察│局 │
│ │上午 │局分別匯│96年度偵字│」的男子謊稱被害人的│戶名: │
│ │11時30分│款新台幣│第1511號 │身分遭冒用,要求被害│ 盧逸親
│ │ │168000、│卷[四]第25│人去匯款至他指定的人│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50000元│至26頁 │頭帳戶內。 │共新台幣318000元 │
│ │ │至台灣郵│ │ │ │
│ │ │政嘉義文│ │ │ │
│ │ │化路郵局│ │ ├────────────┤
│ │ │(以臨櫃│ │ │詐騙金額: │
│ │ │匯款方式│ │ │合計新台幣318000 元 │
│ │ │)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 紙。(卷[四]第27至28頁) │
│ │② 台北縣警察局淡水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29頁) │
│ │③ 盧逸親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56至57頁) │
├─┼────┬────┬─────┬──────────┬────────────┤
│09│95年 │由台灣郵│亥○○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一│台灣郵政公司元長郵局 │
│ │11月2日 │政右昌郵│ │名「台北松山分局警員│戶名: │
│ │下午 │局分別匯│96年度偵字│李建中」謊稱被害人遭│ 李麗美 │
│ │3時18分 │款新台幣│第1511號 │人冒用身分申請人頭帳│帳號:00000000000000 │
│ │、3時36 │100000、│卷[四]第30│戶,用,要求被害人去│共新台幣800000元 │
│ │分 │700000元│至32頁 │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帳│ │
│ │ │至台灣郵│ │戶內。 │ │
│ │ │政元長郵│ │ │ │
│ │ │局(以臨│ │ ├────────────┤




│ │ │櫃匯款方│ │ │詐騙金額: │
│ │ │式) │ │ │合計新台幣800000 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 紙。(卷[四]第33至34頁) │
│ │② 李麗美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04至205頁) │
├─┼────┬────┬─────┬──────────┬────────────┤
│10│95年 │由台灣郵│寅○○ │以電話詐騙方式,自稱│台灣郵政公司草屯碧山郵局│
│ │11月30日│政三義郵│ │「苗栗監理站人員」告│戶名: │
│ │下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訴被害人積欠交通罰單│ 洪崇閔
│ │2時47分 │台幣 │第1511號 │未繳,謊稱要將被害人│帳號: │
│ │ │200000元│卷[四]第35│的帳戶凍結,詐騙被害│00000000000000 │
│ │ │至台灣郵│至39頁 │人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共新台幣200000元 │
│ │ │政草屯碧│ │帳戶內。 │ │
│ │ │山郵局(│ │ ├────────────┤
│ │ │以臨櫃匯│ │ │詐騙金額: │
│ │ │款方式)│ │ │合計新台幣200000 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國內郵政匯款執據。(卷[四]第40頁) │
│ │② 洪崇閔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19至20頁) │
├─┼────┬────┬─────┬──────────┬────────────┤
│11│95年 │由台灣郵│N○○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一│台灣郵政公司元長郵局 │
│ │11月6日 │政大安郵│ │名自稱「土地銀行仁愛│戶名: │
│ │下午 │局、台北│96年度偵字│分行謝小姐」謊稱被害│ 李麗美 │
│ │2時32分 │富邦銀行│第1511號 │人遭人冒用身分辦理貸│帳號:00000000000000 │
│ │、3時 │仁愛分行│卷[四]第41│款,後由自稱「中正二│共新台幣575000元 │
│ │ │分別匯款│至42頁 │分局劉組長」要求被害├────────────┤
│ │ │新台幣 │ │人去匯款至他指定得人│台灣郵政公司蘆洲光華路郵│
│ │ │330000、│ │頭帳戶內。 │局 │
│ │ │245000元│ │ │戶名: │
│ │ │至台灣郵│ │ │ 蔡佳琪
│ │ │政元長郵│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局(以臨│ │ │未匯款 │
│ │ │櫃匯款方│ │ ├────────────┤
│ │ │式) │ │ │詐騙金額: │
│ │ │ │ │ │合計新台幣575000 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卷[四]第44頁) │




│ │② 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43頁) │
│ │③ 李麗美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204至205頁) │
├─┼────┬────┬─────┬──────────┬────────────┤
│12│95年 │由台灣郵│s○○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一│台灣郵政公司蘆洲光華路郵│
│ │11月7日 │政萬巒郵│ │名自稱「板橋地檢署鄭│局 │
│ │中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勝禮」檢察官謊稱被害│戶名: │
│ │12時43分│台幣 │第1511號 │人話費未繳要將帳戶內│ 蔡佳琪
│ │ │30000元 │卷[四]第45│的存款凍結,要求被害│帳號:0000000000000 │
│ │ │至台灣郵│至47頁 │人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新台幣30000元 │
│ │ │政蘆洲光│ │帳戶內。 ├────────────┤
│ │ │華路郵局│ │ │詐騙金額: │
│ │ │(以臨櫃│ │ │合計新台幣30000 元 │
│ │ │匯款方式│ │ │ │
│ │ │)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四]第48頁) │
│ │② s○○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卷[四]第49頁) │
│ │③ 屏東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50頁) │
│ │④ 蔡佳琪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50至51頁) │
├─┼────┬────┬─────┬──────────┬────────────┤
│13│95年 │由台灣郵│I○○○ │以電話詐騙方式,被害│台灣郵政公司國姓郵局 │
│ │11月8日 │政東城郵│ │人接獲一通未顯示來電│戶名: │
│ │中午 │局、興華│96年度偵字│號碼,謊稱被害人的兒│ 夏雲昌 │
│ │12時12分│郵局分別│第1511號 │子欠錢不還被他們捉去│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匯款新台│卷[四]第51│,要求被害人匯款至他│新台幣600000元 │
│ │下午1時 │幣300000│至52頁 │指定的人頭帳戶內。 │ │
│ │38 分 │、300000│ │ ├────────────┤
│ │ │元至台灣│ │ │詐騙金額: │
│ │ │郵政國姓│ │ │合計新台幣600000 元 │
│ │ │郵局(以│ │ │ │
│ │ │臨櫃匯款│ │ │ │
│ │ │方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 紙。(卷[四]第54至55頁) │
│ │② 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53頁) │
│ │③ 夏雲昌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77至78頁) │
├─┼────┬────┬─────┬──────────┬────────────┤
│14│95年 │由彰化銀│a○○ │以電話詐騙方式,有一│台灣郵政公司高雄前峰郵局│




│ │11月9日 │行潭子分│ │名自稱中華電信員工謊│戶名: │
│ │下午1時 │行匯款新│96年度偵字│稱被害人被檢舉有從事│ 黃盛威
│ │11分 │台幣 │第1511號 │非法行為,後來有一名│帳號: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 │卷[四]第56│自稱「警政署李嘉雯小│新台幣0000000元 │
│ │ │元至台灣│至58頁 │姐」叫被害人打給一名│ │
│ │ │郵政前峰│ │自稱「帳戶管制科林科│ │
│ │ │郵局(以│ │長」幫忙暫緩凍結帳戶│ │
│ │ │臨櫃匯款│ │,「林科長」要求被害├────────────┤
│ │ │方式) │ │人匯款至他指定的人頭│詐騙金額: │
│ │ │ │ │帳戶內。 │合計新台幣0000000元 │
│ ├────┴────┴─────┴──────────┴────────────┤
│ │所附證據: │
│ │①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卷[四]第59頁) │
│ │② 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 (卷[四]第60頁) │
│ │③ 台中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61頁) │
│ │④ 黃盛威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194至195頁) │
├─┼────┬────┬─────┬──────────┬────────────┤
│15│95年 │由台灣郵│丑○○ │以電話詐騙方式,一名│台灣郵政公司虎尾安慶郵局│
│ │11月9日 │政豐田郵│ │男子謊稱是衛浴按摩公│戶名: │
│ │下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司,通知被害人中獎,│ 李姵如
│ │2時16分 │台幣 │第1511號 │抽中新台幣76萬元,但│帳號:00000000000000 │
│ │ │62080元 │卷[四]第62│要求預繳稅金62080元 │共新台幣62080元 │
│ │ │至台灣郵│至63頁 │,要求被害人匯款至他│ │
│ │ │政安慶郵│ │指定的人頭帳戶內。 ├────────────┤
│ │ │局(以臨│ │ │詐騙金額: │
│ │ │櫃匯款方│ │ │合計新台幣62080 元 │
│ │ │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四]第64頁) │
│ │② 台東縣警察局台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65頁) │
│ │③ 李姵如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75至76頁) │
├─┼────┬────┬─────┬──────────┬────────────┤
│16│95年 │由台灣郵│戌○○ │以電話詐騙方式,被害│台灣郵政公司內埔郵局戶名│
│ │11月9日 │政福林郵│ │人接獲一通謊稱被害的│: │
│ │下午 │局匯款新│96年度偵字│兒子因欠地下錢莊的錢│ 鍾萬壽
│ │2時56分 │台幣 │第1511號 │未還被他們綁走,恐嚇│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90000元│卷[四]第66│被害人匯款至他指定的│共新台幣190000元 │
│ │ │至台灣郵│頁 │人頭帳戶內。 │ │
│ │ │政內埔郵│ │ ├────────────┤




│ │ │局(以臨│ │ │詐騙金額: │
│ │ │櫃匯款方│ │ │合計新台幣190000 元 │
│ │ │式) │ │ │ │
│ ├────┴────┴─────┴──────────┴────────────┤
│ │所附證據: │
│ │①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卷[四]第67頁) │
│ │②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四]第68頁) │
│ │③ 鍾萬壽人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七]第86至87頁) │
├─┼────┬────┬─────┬──────────┬────────────┤
│17│95年 │由國泰世│壬○○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台灣郵政公司虎尾安慶郵局│
│ │11月9日 │華銀行三│ │中華電信員工「吳建生│戶名: │
│ │下午 │重分行匯│96年度偵字│」謊稱被害人話費未繳│ 李姵如
│ │3時25分 │款新台幣│第1511號 │,要求被害人去匯款至│帳號: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 │卷[四]第69│他指定的人頭帳戶內。│共新台幣0000000元 │
│ │ │元至台灣│至70頁 │ │ │
│ │ │郵政虎尾│ │ ├────────────┤
│ │ │安慶郵局│ │ │詐騙金額: │
│ │ │(以臨櫃│ │ │合計新台幣0000000元 │
│ │ │匯款方式│ │ │ │
│ │ │) │ │ │ │

1/4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