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86年度,8號
TPSM,86,台附,8,19970124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八號
  上 訴 人原告) 乙 ○
  被 上訴 人被告) 甲○
            長庚醫院高雄分院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宏二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甲○○○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八八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第二審判決,如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意旨,對於第二審所為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自亦不得上訴於本院。本件被上訴人甲○○○被訴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業經原審判決無罪在案(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七三三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該案件既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揆諸首開說明,上訴人乙○○自亦不得就原審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向本院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