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96年度,1492號
TPHV,96,抗,1492,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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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492號
抗 告 人 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
年6月6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執全字第509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不利於抗告人部分及命抗告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 為之;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 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 項、第526條1、2項)。即假扣押之聲請人須就請求及假扣 押之原因,釋明之,若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 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 押。(最高法院94台抗字第1118號裁定參照)二、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抗告人於94年6 月20日簽訂連工帶料承攬合約,相對人施工完成,抗告人雖 交付德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按:原裁定之另一位 相對人)簽發之支票作為工程款之給付,然前述支票業已退 票,抗告人尚欠工程款新臺幣(下同)4,476,594元迄未給 付,屢催無果,傾聞抗告人有脫產之情事,相對人為保全債 權,恐日後有不能受強制執行之虞,爰就其中之50萬元債權 為假扣押之聲請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已依工程協議書之約定將系爭工程款 債權讓與第三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眾 銀行),相對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故意隱匿上揭事實誤導法院 ,相對人既無工程款債權,亦未持有抗告人簽發之票據,相 對人對抗告人無任何債權存在,又未釋明抗告人有何脫產之 行為,原裁定准許對抗告人為假扣押,尚有未洽,求為廢棄 原裁定不利於抗告人之部分等語。
四、經查,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已依工程協議書之約定將系爭工程 款債權讓與第三人大眾銀行之事實,業據提出工程協議書為 證,堪信為真。而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規定,通 知相對人對抗告狀陳述意見,相對人收受本院之通知迄未陳 述意見,依相對人提出之證據,難認相對人對請求及假扣押



之原因已為釋明。則依前揭實務見解,債權人非但未對請求 之原因為釋明,且就得假扣押之原因亦未為任何釋明,自不 得准許供擔保代釋明准許假扣押。原法院不察,遽依相對人 之聲請對抗告人為准許假扣押之裁定,自有不當。抗告人執 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原 裁定,並駁回相對人在原法院對抗告人之聲請。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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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