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86年度,3號
TPSM,86,台附,3,199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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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章良順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更字第一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原審撤銷第一審論處被上訴人共同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刑之判決,改判無罪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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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