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三光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
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1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 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給付佣金、損害賠償(民法第 546條第3項)二訴訟標的部分於95年5月10日由本院判決後 ,由最高法院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不當得利訴訟標 的部分由本院於96年4月23日補充判決駁回聲請人追加之訴 】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袁靜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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