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0號上 訴 人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上訴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J○○被上訴人 長橋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癸○○被上訴人 地○○律師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地○○被上訴人 G○○律師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G○○被上訴人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丁○○兼上代表人 宙○○兼上代表人 壬○○被上訴人 寰瀛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子○○兼上代表人 庚○○ 58歲(民國38年6月1日生)被上訴人 偽台北律師公會被上訴人 亥○○○兼上代表人 玄○○被上訴人 偽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被上訴人 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卯○○被上訴人 B○○被上訴人 B○○之配偶被上訴人 C○○被上訴人 C○○之配偶被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戌○○被上訴人 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酉○○被上訴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戊○○被上訴人 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寅○○被上訴人 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宇○○被上訴人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F○○被上訴人 弘道聯合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K○○被上訴人 環球商務法律事務所 2樓兼上代表人 天○○被上訴人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丑○○被上訴人 為理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辰○○被上訴人 建業律師聯合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未○○被上訴人 巨鼎博達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申○○被上訴人 縱橫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午○○被上訴人 浩然國際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甲○○被上訴人 正雅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H○○被上訴人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乙○○被上訴人 萬國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A○○被上訴人 福匯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己○○被上訴人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E○○被上訴人 律誠聯合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黃○○被上訴人 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辛○○被上訴人 雙榜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巳○○被上訴人 理律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I○○被上訴人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代表人 D○○被上訴人 理得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丙○○被上訴人 弘道聯合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K○○被上訴人 地○○律師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地○○上列當事人間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6年度重附民更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甲、上訴人方面:一、聲明及事實上陳述均引用歷次狀紙。二、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諭知不受理,自訴人即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 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 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 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 辯論,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昭樹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