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365號
PCDM,106,單聲沒,365,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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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美旺
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28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捌柒貳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 5236號被告方美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前經該署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 期間1 年6 月,並已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期滿。該案所查 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驗餘淨重合計0.8727公 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聲請書誤引第38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 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3 包(淨重合計0.8730公克,取樣0. 0003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合計0.8727公克),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9 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附卷可佐 ,上開扣案物均為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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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