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矚上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現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邱朝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現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方文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穎愷律師
陳佳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樓(現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李采霓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丁○○、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12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7月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 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2月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 民國96年12月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法 官 黃金富 法 官 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