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38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陳舜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
139號,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拾貳年。
事 實
一、庚○○、乙○○(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 辛○○(寄藏手槍及強盜部分,業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 字第51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以下簡稱甲男)結夥3 人以上,因缺錢花用,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計劃搶劫位於新竹市○○○ 街32號住宅之財物,而於民國(下同)91年8月26日晚上8時 許,先由辛○○攜帶其所寄藏具有殺傷力之美製烏茲衝鋒槍 1支、德製HK90手槍1支及90手槍子彈56顆,甲男準備對講機 2支,乙○○準備膠帶及手銬,共同前往臺中市華納影城對 面之停車場會合,再由甲男開車搭載庚○○、乙○○及辛○ ○一同前往新竹市○○○街32號處,途中甲男將其中1支對 講機交予辛○○以為內外接應,辛○○亦將其所攜帶之德製 HK90手槍1支及90手槍子彈數顆交予庚○○,辛○○則自行 攜帶美製烏茲衝鋒槍1支,且分別將90手槍子彈予以上膛, 彼等4人乃基於持有手槍、子彈之犯意聯絡,未經許可而共 同持有上開手槍、子彈,於同日夜間10時許,辛○○等人抵 達新竹市○○○街32號住宅處後,先由甲男持1支對講機在 屋外把風,辛○○、庚○○及乙○○則分持上開事先預備之 衝鋒槍、手槍、子彈、膠帶及手銬侵入該住宅,辛○○及庚 ○○先分別以美製烏茲衝鋒槍、德製HK90手槍,抵住屋主丁 ○○及其友人戊○○之脖子,隨即將之押往屋內之廚房,再 由乙○○持膠帶封住丁○○及戊○○之嘴、並持手銬銬住丁 ○○及戊○○之雙手,以此強暴方式,致使丁○○及戊○○ 不能抗拒,辛○○及庚○○並逼問丁○○屋內保險箱之密碼 ,丁○○佯稱不知,庚○○隨即強取丁○○身上之芝柏表1
只(約值新臺幣(下同)18萬元)及行動電話2支(其中1支 為型號NOKIA8250,約值1萬元許)。旋辛○○另接獲甲男在 外以對講機通知將有2人(即丙○○及甲○○)欲進入屋內 ,辛○○將此消息告知庚○○後,即由庚○○撕開丁○○嘴 部之膠帶,並開啟手銬,且手持德製HK90手槍抵住丁○○背 部,以此方式強押丁○○開門,辛○○則在廚房內續持美製 烏茲衝鋒槍看管著戊○○,待丙○○及甲○○進入屋內時, 庚○○即高舉德製90手槍,嚇令丁○○、丙○○及甲○○進 入廚房內並彎下身體、不准抬頭,欲由乙○○續持膠帶予以 綑綁,此時,丁○○不從,且因懷疑庚○○係持假槍,起身 欲以反抗,庚○○見狀單獨起意,基於傷害之故意,以德製 HK90手槍之槍柄毆打丁○○之臉部,且持該槍朝丁○○右腳 部擊發1槍,該子彈因貫穿丁○○之右腳部,遂致其受有右 腳子彈穿刺傷(被訴傷害部分,業據告訴人丁○○當庭撤回 告訴,詳如後述)。辛○○等人見此認為情勢業已控制,即 由乙○○持膠帶分別矇住丁○○、丙○○及甲○○之眼部, 並用膠帶將彼等手部捆綁,以此強暴方式,致丙○○及甲○ ○不能抗拒,再由庚○○及乙○○2人分別自丙○○身上強 取現金15萬元、行動電話2支及自甲○○身上強取1萬1千元 及行動電話2支。隨後,辛○○等人續逼問丁○○等人保險 箱之密碼,並由辛○○持美製烏茲衝鋒槍強押丙○○進入甲 ○○房間,並將之眼部及手上之膠帶撕除,命其開啟房內之 保險箱,再由辛○○自保險箱內取得現金78萬元後,再以膠 帶矇住丙○○之眼部、綁住其手部。庚○○旋即對丁○○等 人嚇稱:不知道你們4人老闆是誰,但知道門口的車是老闆 的,也知道老闆住那裡,不要以為我不知道你住那裡,你住 加油站對面等語。辛○○、庚○○、乙○○隨即由後門逃逸 ,並搭乘由甲男駕駛接應之自小客車往臺中市方向躲藏,其 後再朋分上開強盜所得之財物(均已花用殆盡)。丁○○等 人待辛○○等人逃逸後,旋於5分鐘後掙脫,並致電110報案 ,其後救護車趕至,將丁○○送往醫院治療,幸無大礙,且 警方鑑識人員亦於隨後清查現場遺留之跡證時,採得辛○○ 左姆指指紋1枚。經警方鎖定特定犯嫌,且由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搜 索票後,於91年11月15日凌晨4時許,在臺中市○○路○段41 9號1樓前,將辛○○拘提到案。隨即在辛○○前揭租屋處, 查獲丁○○所有之NOKIA型行動電話1支,再於同日下午2時 許,在臺中市○○路與崇德路口,辛○○所停放車號2J─91 45號自小客車內,查獲其供前開強盜犯行所用之美製烏茲衝 鋒槍1支、德製HK90手槍1支及90手槍子彈55顆及未供強盜用
之改造左輪手槍1支、0.357吋制式子彈6顆。二、案經丁○○、丙○○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本件證人丁○○、丙○○、甲○○及戊○○之警詢、偵查筆 錄均係於刑事訴訟法修正前製作完成,有各該筆錄及相關文 件可稽,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3規定:「中華民國92 年1月1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 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 。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 其效力不受影響。」意旨,可知在舊法時期已製作完成,原 屬具有證據能力之警詢筆錄及偵查筆錄,其效力不受修正之 新法規定所影響,本件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偵查中向檢察 官所為之陳述,係在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所踐行之訴訟程 序,依上開說明,其效力不受修正刑事訴訟法之影響,於修 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審就得為證據之證據,已依法定程序 調查者,其效力不受影響,仍得為證據,則本件證人丁○○ 、丙○○、甲○○、戊○○於警詢、偵查之證言,均係依修 正前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序為之,自有證據能力,本院自得 本於調查所得之心證,自由採擷。
㈡次按證人現為或曾為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或證人恐因陳述 致自己或與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 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證人有第180條第1項之關係者, 或有第181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 180條、第181條、第185條第2項、第18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其特權, 旨在免除證人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 鍰處罰,而陷於困境。本件證人即共犯辛○○經本院傳訊以 遠距離視訊後,經審判長告以上開拒絕證言之權利後,證人 辛○○因恐陳述自己或與有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關係之 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而拒絕作證,並經審判長准予證人拒絕 證言(見本院96年11月7日審判筆錄),至無從以證人身分 行交互詰問。惟查本案共犯辛○○在警詢、偵查(本案偵查 中除外)及原審92年度重訴字第4號審理中、本院93年度上 訴字第380號審理中自白與被告庚○○等人共同實施犯罪, 其雖非以證人而係以被告之身分而為陳述,其所供述先後一 致,核與被害人丁○○、丙○○、甲○○、戊○○於警詢、 偵查及原審審理中所供述強盜之基本事實相符,且槍彈鑑定
書、現場位置圖、現場照片、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據、搜索 扣押筆錄、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等證據可 資佐證,況本件證人辛○○在警詢及偵查中(在本案偵查中 之證述,係偽證除外)向檢察官之陳述,均在新修正刑事訴 訟法施行前依舊訴訟法法定程序踐行之訴訟程序,依上開規 定,其效力不受新修正刑事訴訟法之影響,除其自白外,本 院亦調查其他必要證據證明與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 6條第2項規定,自得作為被告有罪之證據,合先敘明。二、訊據被告對於91年8 月26日晚上有與辛○○、乙○○前往新 竹市○○○街32號固不否認,惟辯稱:「當時我只是搭載他 們前往該地點,到了目的地後,他們叫我在車上等,他們說 要去找朋友討債,我也沒有看到他們帶槍,其他發生什麼事 情我都不知道,我只是在車上等他們並沒有進去,也沒有拿 槍」云云。經查:
㈠共犯辛○○①於警詢時陳述:「(問:經警方隨同你至位於 河南路2段419號12樓之2住所於91年11月15日4時10分起執行 搜索,迄至今(15)日5時30分執行搜索完畢,於該住所內 起獲何贓證物?)警方於該住所客廳桌上起獲乙只行搶得來 之行動電話」、「(問:該只行動電話之特徵為何?)該具 行動電話係NOKIA牌8250型式,惟附載之2線行動電話號碼我 則不知道」、「(問:經警方檢視該只行動電話機具內載《 震旦通訊中壢延平店,序號00000000 0000000》是否無誤? )完全正確」、「(問:該只行動電話其來源為何?)該只 行動電話係我偕同他人前往新竹市行搶而得之行動電話」、 「(問:你於何時?何地?偕同何人?行搶他人財物?)我 於91年8月26日22時許,偕同陳耀州、乙○○及另1不詳姓名 之男子,至位於新竹市一住宅《新竹市○○○街32號》共同 行搶他人財物」、「(問:請詳細敘明案件發生之經過?) 我先與庚○○、乙○○碰面聊天,得知大家經濟狀況不好, 急需現金,事後即由庚○○提供1目標《即位於新竹市○○ ○街32號》,告知該處所係提供金錢予他人借款,所以該處 所平日會存放大量現金,經由我們3人共同商議,由我提供 槍械,並由我及庚○○等2人負責現場控制,而乙○○則負 責購買膠帶綑綁被害人,另外交通工具則由庚○○負責,等 到上開槍械等工具到齊後,則由1位不詳姓名之男子駕1國產 自小客車至臺中市華納影城對面之停車場搭載我、庚○○、 乙○○等3人,前往新竹市之案發住所時,我們先至現場繞 了2、3圈,見該住所附近無人進出,即刻由我們3人依先前 計劃闖入該住宅。立即見到有2人在房內,即由我與庚○○ 持槍枝將2人押往1樓廚房內,並喝命手抱頭、蹲下方式避免
他們發現我們3人容貌。即以攜來之膠帶綑綁他們2人,即搜 括屋內財物,不久即接獲在外把風之不詳男子(即駕駛該國 產車之人)以無線電告知有2人要進入屋內,恰巧該屋敲門 聲很急,即由我前去將大門打開,並持槍將2人押往廚房內 ,由乙○○以前開方式再綑綁他們2人。我們3人見屋內另有 置放保險櫃,由我及庚○○等2人持槍逼向他們4人說出密碼 ,即由1人說出密碼,並由該被害人開啟保險櫃後,我則拿 取保險櫃內之財物。因當時現場擁擠,有1人即反抗我們的 逼迫,向庚○○攻擊,庚○○即持該槍枝朝被害人射擊1發 ,致其受傷,也因該槍擊,才得以控制現場。我們3人即將 搜括得來之財物,放入我攜來之槍袋內,由我攜走,共同搭 在外接應之原搭乘前來之自小客車返回臺中市華納影城停車 場下車,由我們3人另乘計程車至原先租屋之住所《臺中市 ○○路》朋分行搶而來之財物」、「(問:據被害人指證有 遭人以手銬銬之,該手銬來源如何?另如何搜括財物請詳述 之?)該手銬係由乙○○購買,並負責將被害人銬之。另外 有關財物之搜括,我僅將保險櫃有1行動電話盒子《裝現金 》拿取,其餘被害人身上財物則由他們2人搜括,至於如何 搜括,我則不知道」、「(問:另作案時持用之無線電由何 人提供?)我由臺中市坐上該部自小客車,才得知有2具無 線電,並由該駕駛人向我們告知,屆時由他在外把風,並以 無線電聯繫告知」、「(問:你與庚○○等2人持何種槍械 ?)我持1衝鋒槍,另外庚○○則持HK90手槍,上開2把手槍 均為制式手槍」、「(問:另作案用之槍枝、手銬、膠帶及 行搶而來之財物,現置於何處?)作案槍枝我會帶同警方起 獲,而手銬、膠帶、擊發之子彈頭、彈殼業已丟棄,而現金 業已朋分花費,並無剩下的,另外其他行動電話已由他們2 人帶走,行搶的手銬業已丟棄」、「(問:你於91年11月15 日14時帶同警方至臺中市○○路及崇德路口,你所停放之自 小客車2J─9145號內起出你所藏匿之槍械為何類型?與其種 類?數量?)我帶同警方起獲美製烏茲衝鋒槍、357左輪手 槍、德製HK90手槍各1把及90子彈60發。該批槍械係置放後 車廂預備輪胎底部」、「(問:該槍械是否於91年8月26 日 22時許至位於新竹市○○○街32號處所行搶財物之犯罪工具 ?)對的,我們就是拿美製烏茲衝鋒槍、德製HK90手槍作為 犯罪工具,另357左輪手槍我則未攜帶前往」、「(問:如 何綑綁被害人之身體?)一開始侵入上開住所時,即發現有 2位被害人在屋內,我與庚○○分持槍械將被害人押往屋內 廚房內,乙○○則攜帶2副手銬,將被害人2位《經查係被害 人丁○○及戊○○2人》分別銬住其手部,使之無法抗拒後
,由庚○○及乙○○等2人先行監視他們2人後,由我走向2 樓由上往下至1樓處欲搜括財物,發現並無置放財物,等我 走向1樓處,即由在外把風之男子透過無線電聯繫告知有2人 要走向屋內,恰巧我亦聽到有敲門聲,庚○○即押著1被害 人《經查證係丁○○》前去開門後,連同他們2人《經查證 係丙○○及甲○○》押往該屋廚房位置,由庚○○要求他們 3人蹲下,這時有1蹲下之男子起身抵抗與庚○○拉扯,不久 即傳來一聲槍聲,適時壓制他們的反抗,乙○○則開啟另1 男子《經查證係被害人戊○○》之手銬之後,將攜帶來之膠 帶纏住他們的手部,使他們無法抗拒」、「(問:所攜帶之 膠帶與手銬樣式如何?且至何處所購買之?)所攜帶之膠帶 係《土色》之膠帶,另手銬則與警用手銬相似;且膠帶、手 銬係由乙○○購買的,他在何處購買我則不知道」、「(問 :那你們於該處所內持槍械威嚇被害人,復持槍朝被害人丁 ○○腿部《腳掌部分》射擊一發造成其身體受傷後,行搶屋 內與被害人身上所有之財物後,如何離開上址?且又如何搭 乘自小客車離去?)我們係由該屋後門右側離去,往該巷道 前行,並右轉往另一巷口朝等待之自小客車搭車離去」、「 (問:你們行搶該處所之財物為何?且如何朋分之?)我們 行搶該處所共取得現金6、70萬元、手錶1只及行動電話機具 4只;除現金10萬元由庚○○交付給該不詳姓名男子外,另 外款項我們3人朋分,每人分得1、20萬元,另手錶由我拿取 ,且另一具行動電話機具(業為警方起獲)其餘3只行動電 話由庚○○與乙○○拿走」、「(問那行動電話內附之行動 電話卡片及手錶現置於何處?)行搶之行動電話內附之行動 電話卡片,在返回臺中地區的路途中,已先行棄置。另外手 錶因我酒後不知將該手錶置於何處」等語;②於偵查時陳述 :「(問:請你敘述犯案經過?)91年8月26日8時許,由一 名不詳姓名之人《男,約30來歲》開車載我、庚○○、乙○ ○三人,從臺中市出發,由我預先準備烏茲衝鋒槍、90手槍 各1把,其中我持烏茲衝鋒槍、90手槍則交給庚○○,是在 車上交的,而乙○○則事先準備膠帶、手銬、約當天22時許 ,到了新竹市○區○○里○○○街32號前,由我、庚○○、 乙○○侵入該屋,分別以手槍抵住兩名被害人,使他們2人 無法抗拒,再由乙○○持膠帶、手銬綑綁被害人,該名不詳 姓名之人,先拿1支無線電給庚○○,後來陳男再將它交給 我,不久該名不詳姓名之人,用他的無線電告知我,另外有 2人要進入屋內《此部份我們是沒有預料到的》,接著庚○ ○就押著一名被害人,走到門邊,由該名被害人開門,因為 前面玻璃是透明的,為了怕被人看到,讓認識的人去講話,
接著庚○○就將該3名被害人押回屋內,我當時則持烏茲衝 鋒槍看著另外1名被害人,後來有1名被害人反抗,打庚○○ 的頭,接著庚○○不曉得槍枝走火還是開槍,導致被害人腳 部有受傷。後來我們1個1個問,就由庚○○押另1名被害人 去開保險箱,並由我取走裡面的現金,另外我有拿走1名被 害人的手錶,手機4、5支左右,我只拿1支,其他的他們分 了,又我們從其中1名被害人身上拿走好幾萬現金,正確數 目我忘了,後來就共同逃逸」、「(問:開車載你們去現場 ,並把風之人到底是誰?)我不知道,那個人是庚○○的朋 友」、「(問:你們是否有對被害人稱,『不知道老闆是誰 ,但知道門口的車是老闆的,也知道老闆住哪裡』…『,不 要以為我不知道你住在哪裡,你住加油站對面』等語?)是 的,那是庚○○講的,因為新竹我們並不熟,應該是開車的 人跟庚○○講的,因為我們有事先去勘驗調查一段時間,所 以知道被害人住處、使用之車輛」、「(問:你們強盜所得 共計有多少金錢、財物?如何分配?)1只男用手錶,現金 新臺幣6、70多萬、行動電話5、5支。錢都平均分完花完了 ,手錶我遺失了,我強盜得來的手機1支已交給警方,持有 的其他東西警方都已扣案」、「(問:你們持槍強盜,是否 事先即有預謀,若被害人反抗的話,即會使用槍將被害人打 死或打傷?)沒有,拿槍是要達成搶錢的目的,沒有要殺人 的意思,如果要殺人的話,那天直接拿烏茲衝鋒槍掃射就可 以了,另外庚○○與被害人是近距離,如果要殺人的話,直 接至要害開就可以了」、(問:是否你叫庚○○開槍的?) 不是。因為有一個被害人反抗打庚○○的頭」、「(問:扣 案之烏茲衝鋒槍、德製90手槍、357左輪手槍是否你的?) 這些都是我朋友陳鴻俊寄放在我那裡的」、「(問:你拿這 些槍是否為了犯本案?)不是,他是2、3個月前拿給我保管 」、「(問:你共拿幾把槍犯本案?)衝鋒槍跟90手槍」、 「(問:共幾人犯案?)4人,我、庚○○、乙○○,以及1 個我不認識的人」、「(問:4人如何分配任務?)我拿衝 鋒槍,庚○○拿90手槍,乙○○拿手銬及膠帶,另1個不認 識的人在外面車上把風,並交無線電給庚○○,庚○○再交 給我」、「(問:那個不認識的朋友見過幾次面?)要搶當 天才見過,他是庚○○的朋友,這個人開車到臺中華納影城 載我們,我們約在那裡見面。見了面就一起到新竹來。」、 「(問:當時在現場,何人開槍?)庚○○」等語(見91年 度偵字第6608號卷第11-16、17-18、121-124、161 -163、1 65-166頁)。③於新竹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號審理時供 稱:「(問:當時誰用槍柄打被害人?)庚○○」、「(問
:你在現場擔任何事?)一進現場,陳走第一,我走第二, 林走第三,我手提袋的衝鋒槍根本沒有拿出來,陳拿槍出來 我嚇到」、「(問:何時將槍交給庚○○?)在台中市華納 影城停車場,我在車內交給他,交給他幾發子彈忘我忘記了 」、「(問:丁○○、丙○○、甲○○身上財物誰拿的?) 陳控制現場後,林或陳其中一人拿被害人身上的財物,陳逼 問被害人保險箱密碼後,叫我去拿保險箱的錢」(見92年重 訴字第4號第113-114頁、96年偵緝字第34號卷㈡第281-283 頁)④於本院另案審理中亦供述:「我的同案還有庚○○、 乙○○、還有一個庚○○的朋友,但是我不知道他叫什麼名 字,他已經滿18歲」等語(見93年度上訴字第380號第208頁 ,附於96年偵緝字第34號卷第322-333頁),由共犯辛○○ 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另案審理中供述得見,其對於該 案件之起因、何時、何地將何種槍枝交與庚○○、案發過程 、各共同被告之分擔行為內容等詳細細節均一一供述明確, 若被告庚○○未參與本案,共犯辛○○應無法為如此詳細供 述之理;至共犯辛○○雖事後於本案偵查中以證人身分作證 時證述:「強盜案是「阿俊」、「阿賢」與另一位不知名的 人,姓名我忘了」、「關於庚○○部分,是因為專案小組給 我很大的壓力,而庚○○跟我有恩怨,所以我故意說他的名 字為報復,他有幫我開車,但沒有進屋裡去,他不知情」等 語(見96年度偵緝字第34號卷),然比對共犯辛○○前後供 述得見,其前後所述差異甚大,況共犯辛○○於所涉犯之強 盜案件中偵查中供述:「我與庚○○、乙○○是兒時玩伴, 大家都是朋友,沒有上下屬關係,錢是大家一起花,偶而一 起去喝酒,沒錢的時候省著花,是大家一起作案,沒有誰當 首」等語(見91年度偵字第6608號卷第84頁)、於原法院92 年重訴字第4號審理程序中供述:「我跟庚○○是10多年的 老朋友」等語(見92年度重訴字第4號卷第114頁),是依據 其供述,其與被告庚○○認識甚久,為兒時玩伴,足見交情 甚深,方才一起作案,彼此並無仇怨,再者,若共犯辛○○ 若與庚○○之間存有仇怨,應無理由於進行如此重大之犯罪 行為時,仍找有嫌隙之庚○○一同前往,此一行為實有違常 情,況其上有利於被告之證述系屬偽證,此部分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有96年偵字第1126 號起訴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則其事後更異前詞為對被 告庚○○有利之證述,應為迴護被告庚○○之說詞,是應以 共犯辛○○於92年度重訴字第4號案件警詢、偵查中及準備 程序、審理程序中所述應可採信。
㈡告訴人丁○○①於警詢時陳稱:「(問:因何事為警方製作
筆錄?)我被強盜開槍打傷」、「(問:發生時間、地點為 何?)91年8月26日22時許在新竹市○○里○○○街32號內 」、「(問:當時情形請詳述?)今日《26日》22時許,有 2名男子進入我租屋處,其中1名男子持槍控制我與我朋友戊 ○○2人的行動,並將我2人上手銬,嘴也被膠帶封住,歹徒 將我們押到廚房逼問樓上有無其他人,並逼問保險箱如何開 啟,我告知歹徒,老闆不在,不會開保險箱,歹徒就搜我身 上並將我手上的芝柏錶取走。約10分鐘許,我聽到對講機的 聲音,有人告知歹徒外面有人回來,並聽到門口有人敲門。 歹徒商量後,就由1名男子持手槍押我到門口開門,讓外面 的2人進入。門口的2人是我請的送貨員,2名叫丙○○、甲 ○○,進入屋內後,歹徒將我們押入廚房,持手槍的歹徒叫 我蹲下,我不配合,他就用槍柄打我的臉部,我直覺歹徒所 持之槍枝為假槍,因此我就反抗,但持手槍的歹徒就朝我的 腳間開了一槍,我發現中彈後就無法反抗了。歹徒就用膠帶 將我綑綁並封住眼睛,我聽到歹徒叫我請的師傅打開保險箱 ,歹徒拿到錢後,叫我們不能報警,腳傷不能去醫院治療, 去看密醫。並稱雖不知我們4人誰是老闆,但知道門口的車 是老闆的,也知道老闆住哪裡,要我們不可報警,然後將我 們綁的更緊並擦掉膠帶上的指紋。要我們30分鐘後才可掙脫 。我等了5分鐘確定歹徒離去,就掙脫並打110報警,後來救 護車及警方到場將我送到新竹醫院治療並派員保護」、「( 問:歹徒共有幾人?)我看到3名,但有另1名在外面持對講 機把風,歹徒最少有4人」、「(問:歹徒持有何種武器? )瘦高的歹徒持手槍,胖胖的歹徒持長衝鋒槍,共2把」、 「(問:除了你,有無其他人受傷?)沒有」、「(問:損 失財物為何?)現金約78萬元許,芝柏錶1隻價值約18萬元 ,手機2支價值約1萬元許《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 00》共損失約97萬元許」、「(問:現警方提示涉案之歹徒 之一辛○○之相片供你指認,是否為涉案之歹徒之一?)就 是他沒錯」、「(問:辛○○的犯案行為如何?)當時他胸 前背有背包,內有1把烏茲衝鋒槍」、「(問:其當時所處 位置如何?)其與另2名歹徒進入我家,是他,是走在最後 面進入我家後,他就直接到我家後門,然後又到保險箱旁邊 」、「(問:其案發當時有無毆打你?)我有被打,但不知 道被那一位歹徒打」、「(問:另指認口卡片,請問乙○○ 及庚○○等2人,是否亦為涉案嫌犯?)他2人亦為嫌犯,其 中之庚○○係持槍打傷我右腳踝之歹徒,另林某則係拿手銬 的歹徒」、「(問:警方所起獲之烏茲衝鋒槍及德製90手槍 是否即為歹徒作案時所持之槍械?)烏茲衝鋒槍是辛○○所
持,裝在手提袋內掛在胸前,另90手槍則是庚○○所持並打 傷我的腳」、「(問:另警方所起獲NOKIA8250型行動電話1 支,是否亦為你遭強盜之物?)是的」等語(見91年度偵字 第6608號第19-23、44-45頁,91年度他字第400號卷第46-48 頁);②於辛○○案偵查時陳稱:「當時因為我有反抗,我 蹲下去就聽到槍聲,所以我不確定對方是故意開槍,或者是 槍枝走火。另丙○○事後有跟我說,當時他被強押至保險箱 那邊,對方有跟他說如果不開保險箱,就要開槍,而當時我 們都被矇住雙眼」、「(問:子彈是從你腳哪邊打進去的? )是從我右腳踝附近,且從我腳底穿出」(見91年度偵字第 6608號卷第199-200頁);③於本案偵查中證述:「(問: 就你記憶所及,當天的情形為何?)91年8月26日晚上10時 當時我與戊○○在該處的客廳聊天,當時有3個人進到屋內 ,其中2人戴帽子,剛剛在庭的被告先將大門的鋁門打開, 他是第1個進來的,因為我們的鋁門沒有鎖,他就將槍高舉 把我與戊○○趕到廚房,後面的2人跟著進到廚房,就用手 銬把我們的手銬住,用膠帶將我們的眼睛矇住,接著就搜我 們身上的東西,這3人其中1位將後門打開,因為我眼睛被矇 住,所以不曉得是哪1個,接著就是剛才在庭的被告及沒有 被抓到的另1個人一直在問我與戊○○兩人誰是老闆,他要 求我們到後面,將保險箱打開,因為我與戊○○都不知道密 碼所以不會開保險箱,但該3人都不相信我們不會開保險箱 ,所以就恐嚇我們說保險箱不開,就是要開槍打我們的頭, 大約僵持了5分鐘後,原來我不曉得他們有拿對講機,後來 我聽到對講機講話的聲音,對講機的聲音傳出來有2個人從 外面回來要進到屋內,接著該3人就問我與戊○○2人是誰要 去開門,因為他們進來後就將大門鎖住,討論後我就說我去 開,當我要去開門時,他們3人就將我的手銬、膠帶都解除 ,我就出去開門,我原本要打開門後就要衝出去,但沒有想 到剛剛在庭的被告以半蹲在我後方,我打開門鎖時還沒打開 門,剛在庭的被告就以槍抵住我的背後,我一開門甲○○、 丙○○從我左前方進到屋內,剛在庭的被告就從我的右方繞 到我的前方去,把甲○○、丙○○及我一起推進廚房,當時 只有剛在庭的被告與我一起去開門,其他2人在廚房裡,到 廚房後甲○○、丙○○先進廚房,我是最後一個進去,他們 2人馬上被其餘2人押在地板下,要他們蹲下不讓他們站著, 我那時想說這是一個很好反抗的機會,因為我覺得他們3人 的槍可能是假的,而且當時除了戊○○被銬住外,其他3人 是身體是自由的,我就對剛剛在庭的被告反抗,我面對他用 右手打他的左臉頰,剛剛在庭的被告就將上舉的槍對地板開
槍,我就聽到碰的一聲,耳朵都聾了,接著我就感覺到我的 腳麻了,他們就要我們3人都蹲著,那時他們沒有用手銬銬 我們,只有用膠帶矇住我們的眼及綁住我們的手,這3個人 就一直逼問我們3人保險箱要打開不然就要開槍打我們,後 來是丙○○將保險箱打開」、「(問:你剛剛說在庭的被告 當天有帶一把槍?)是的,他是拿短槍,之前的那位被告是 拿長槍」、「(問:是誰拿手銬、膠帶綁住你們眼及手?) 就是剛才在庭的被告及沒有被抓到的那位」、「(問:你如 何確定剛剛在庭的告就是當天進入屋內的那個人?)因為他 戴1頂帽子,他進來時,我有一直朝他的臉看,所以我印象 深刻,但他現在比較胖」、「(問:後來你總共損失的財物 有多少?)我損失的部分現金應該是60至70萬元還有1支手 錶及1支手機」、「(問:他們要離開,是否有說什麼?) 因為剛剛他們有開槍打到我的腳,我的腳很痛,其中1人就 說不要報警,去一般診所給醫生看,還有1個人就一直在找 彈頭,後來有開燈找到彈頭,最後這3人要走時,他們要找 我車的鑰匙,但沒有找到,他們並告訴我們說我們家住在哪 邊,他們都知道」、「(問:當天他們如何離開現場?)是 從後門,因為報案後前門是鎖著的,另外他們離開時有用溼 的毛巾擦我們眼上的膠帶」、「(問:他們作案時,是否有 戴頭套、面具?)沒有,他們只有戴帽子,就是一般的棒球 帽」、「(問:後來是誰帶丙○○去開保險箱?)那時我不 曉得是誰」、「(問:是否知道這3人是誰拿對講機?)就 是那位沒有被抓到的,因為我去開門時,還聽到這個人與外 面的人在對話」、「(問:《提示91年8月27日警詢筆錄》 你當天所說被告特徵是剛剛在庭的被告?)就是身高175公 分以上長的瘦高身穿花格子短袖上衣,牛仔長褲,留短髮, 3人中他最高」等語(見96年度偵緝字第34號卷第139-141頁 )。④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在庭的被告臉型與案發時第1 個進來的人很像,偵查中因為我案發時看到的高度和檢察官 讓我指認的高度不一樣,在庭的被告與案發當時第1個進來 的男子體型差不多」等語(見原審96年6月29日審理筆錄第5 -6頁),由證人丁○○前開證述得見,證人丁○○於距離案 發較接近之他案警詢、偵訊、及本案偵訊及審理中均明確指 認出被告庚○○,且對於其所參與之犯罪細節均指述明確, 至其雖於原審審理中對於被告身高部分無法確認,然因該案 事發突然,且處於該等緊急情況,欲苛責被害人對於加害人 之所有外型均記憶清楚顯然有違常情,且證人丁○○前開證 述與共犯辛○○供述之案發情節一致,其證述應可採信。 ㈢告訴人丙○○①於警詢時陳稱:「(問:26日晚上22時許,
在新竹市○區○○○街32號發生強盜案,當時你人是否在現 場?)我有在現場」、「(問:你為何會在現場?現場還有 何人?你何時回到案發地點?)我是住在這裡,我和甲○○ 是在26日21時30分送貨《酒》出去,並於22時許回到家裡《 案發地點》。我回到住宅時,先敲門沒人回應,並由甲○○ 打老闆丁○○的行動電話,也無人接聽後,後來便看見我老 闆出來開玻璃門,開門進去後便看見1名男子,從我老闆的 背後走到我與甲○○的背後,該名男子就叫我們3人到廚房 去。當時該名男子持1把黑色手槍押我們進去」、「(問: 是否了解廚房有幾名歹徒?有無持凶器?)當時我進到廚房 後,因電燈未開很暗,所以我不知道有幾名歹徒,只聽到有 人在對話,我想應該有2人以上,我只知道有1把手槍」、「 (問:該案發地點平時住何人?)我與甲○○,及我的女朋 友范富媚」、「(問:當時有何人在廚房被歹徒控制?)我 與甲○○,老闆丁○○,及老闆的朋友戊○○」、「(問: 歹徒用何方法控制你的行動?)用膠帶綁住我的雙手及我的 雙眼」、「(問:你有無財物損失?有無受傷?)先有1名 歹徒搜括我的身上褲袋的現金及公司的現金,總共約15萬元 ,後來便由1名歹徒持槍抵住我後背,要我去開保險箱。沒 有受傷」、「(問:歹徒為何指定你去開保險箱?保險箱有 無財物損失?)我不知道,我被歹徒押去開保險箱時,在保 險箱前,歹徒有將我雙眼膠帶撕掉,開完保險箱,歹徒又將 我押往廚房,將我的雙眼用膠帶綁住。我只知道保險箱有放 現金,損失多少我不了解」、「(問:保險箱置放於何處? 何人知道?有無密碼?何人知道密碼?)放在1樓甲○○的 房間。我、甲○○及老闆丁○○。密碼只有我和甲○○知道 」、「(問:你與現場被害人甲○○、丁○○、戊○○是何 關係?)我與甲○○同是公司的送貨員及國中的同學。丁○ ○是我們的老闆,戊○○是老闆的朋友」、「(問:當時現 場有無何人受傷?)我老闆丁○○被槍擊,係右腳掌」、「 (問:你與丁○○認識多久?)3、4個月。」、「(問:你 有無其他財物被搶?)有2只行動電話被搶《號碼為0000000 000、0000000000》」、「(問:歹徒在現場有無講任何話 ?)有1名歹徒向丁○○說,知道他住在加油站對面,叫他 不要報警,並說要他們離開30分鐘後才自行解開膠布」、「 (問:你2人回到住處時之情形?)回到住處時門是鎖著的 ,屋內的燈是開的,我當時有敲門,約過了5分鐘左右,我 老闆和1位我不認識的歹徒一起來幫我們開門」、「(問: 你當時有無看見歹徒持槍?)當時我老闆和該名歹徒來開完 門以後,該歹徒即自我老闆身後走出門外,繞到我們身後,
即舉槍以國語說:全部進去」、「(問:你們被挾進屋內何 處?歹徒有何動作?)我們被趕進廚房後,見廚房內尚有1 名歹徒,然後我們2人即被歹徒用膠帶矇住眼睛及雙手」、 「(問:你身上財物損失情形及來源?)我左前褲袋,有新 臺幣5萬7千元,後褲袋有8、9萬元左右,另在我右前褲袋內 有8、9千元及2支NOKIA行動電話,均被歹徒搶走。左前後褲 袋內的錢,均為公司的錢,另8、9千元係我個人的」、「( 問:屋內之保險箱平日由誰保管使用?有誰知道密碼?)放 在我同事甲○○的房間內,他保管,只有我和吳某知道密碼 」、「(問:歹徒押你去開保險箱前有無幫你鬆綁?)歹徒 自己幫我將臉上及雙手上之膠帶拆下來,但是我不知道他將 之丟在何處」、「(問:警方到達現場時,綑綁你們所用之 膠帶放置何處?)當時在客廳的垃圾桶內,是由我丟棄的」 、「(問:你可知歹徒自何處逃逸?)我沒有看到,但有聽 到歹徒開啟屋後鐵門的聲音,所以我研判歹徒係由後門逃走 ,然後有聽到車輛急駛的聲音,由溫徠飯店方向行走」、「 (問:歹徒作案前後之時間有多久?)大約有20分鐘左右」 、「(問:歹徒當時有無詢問,誰知道保險箱的密碼?)有 問,但我們都沒有回答,後來歹徒就將我拉去開保險箱」、 「(問:保險箱內放有多少錢?)我打開後並沒有去看,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