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6年度,2771號
TPHM,96,上訴,2771,2007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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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周信宏律師(扶助律師)
      謝幸伶律師(扶助律師)
      周漢威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2月3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7月3日執行羈押,嗣延長羈押,至民 國96年12月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6年12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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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