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482號
MLDV,96,補,482,200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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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   告 永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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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