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677號
MLDV,96,票,677,2007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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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晟汽車材料行、丁○○、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本票正本一紙。
二、債務人金晟汽車材料行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及變更登記
  資料抄本,如查上開債務人之登記資料已變更,請一併補正
  。
三、債務人丁○○、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
  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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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