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晟汽車材料行、丁○○、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本票正本一紙。
二、債務人金晟汽車材料行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及變更登記
資料抄本,如查上開債務人之登記資料已變更,請一併補正
。
三、債務人丁○○、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
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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