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057號
債 權 人 江國男即聯合土木包工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紀義輝即宇鋒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
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二、債務人紀義輝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