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在押)
指定辯護人 劉惠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將其收押,並於96年11月7 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而裁判後送交第2 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