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邦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0年7月16日以 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 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萬元之扺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7 月12日至91年1月11日止,並依法登記在案。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0年7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20萬元,約定清 償日為91年1月11日,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 120萬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為 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鄭光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一: 96年度拍字第3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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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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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壽豐鄉 │吳全 │ │989 │建│ │ │1073.97 │萬分之245 │邦源建設│
│ │ │ │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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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建物)︰ 96年度拍字第3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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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 權人 │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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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364 │花蓮縣壽豐│吳全段 │住家用、│二層18.56 │18.56 │ │陽台 │平方公尺│全部 │邦源建│
│ │ │鄉吳全129 │989地號 │鋼筋混凝│ │ │ │1.99 │ │ │設股份│
│ │ │號2樓之20 │ │土造六層│ │ │ │ │ │ │有限公│
│ │ │ │ │樓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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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384 │花蓮縣壽豐│吳全段 │住家用、│三層18.10 │18.10 │ │陽台 │平方公尺│全部 │邦源建│
│ │ │鄉吳全129 │989地號 │鋼筋混凝│ │ │ │1.94 │ │ │設股份│
│ │ │號3樓之19 │ │土造六層│ │ │ │ │ │ │有限公│
│ │ │ │ │樓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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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405 │花蓮縣壽豐│吳全段 │住家用、│四層18.10 │18.10 │ │陽台 │平方公尺│全部 │邦源建│
│ │ │鄉吳全129 │989地號 │鋼筋混凝│ │ │ │1.94 │ │ │設股份│
│ │ │號4樓之19 │ │土造六層│ │ │ │ │ │ │有限公│
│ │ │ │ │樓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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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編號①吳全段438建號、面積1,758.8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萬分之83
編號②吳全段438建號、面積1,758.8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萬分之81
編號③吳全段438建號、面積1,758.8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萬分之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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