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444號
TTDV,96,聲,444,200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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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向陽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三日內,補正提出交付他造之費用計算書繕本或影本,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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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向陽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