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75號
TTDV,96,催,75,200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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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雲橋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20 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 5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柏駿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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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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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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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姚忠宏即東宏行 │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96年2月16日 │20,130元 │PC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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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 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 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 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 5 個月之翌日起算 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 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如有不 明瞭請向本院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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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橋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