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161號
債 權 人 享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知本通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9,508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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