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原 告 雄駿永業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8號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6,146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
0元外,尚應補繳62,964。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繕本請逕寄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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