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58號
原 告 全連勝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靠行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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