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29號
上訴人即被告 高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2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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