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73號
原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 人 李姝蒓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金騰國際傳播有限公司、丙○○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時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384,1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4,561元,原告起訴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32,561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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