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585號
TNDV,96,訴,1585,2007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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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85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景揚園藝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43,415元,應徵收
     第1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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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揚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