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85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景揚園藝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43,415元,應徵收
第1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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