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418號
TNDV,96,拍,1418,200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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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至5樓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丙○○分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漢錡實業有限公司對聲請 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400,000元② 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90年8 月7日起至14 0年8月7日②90年8月7日起至140年8月7日止,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三、嗣第三人漢錡實業有限公司於89年5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 3,000,000元,借款期限自89年5月20日起至91年11月20日止 ,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 約金。詎第三人漢錡實業有限公司自91年1月20日起即未繳 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0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各1件、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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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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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所 有│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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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將軍鄉 ○○○段 │1012 │旱│1730.00 │全部 │甲○○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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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縣│永康市 ○○○○段│1190-2│建│936.00 │10000分之202│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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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4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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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所 有│
│ │建│      │    │    ├─┬─┬─┼──┬─┬─┤ │ │
│ │ │      │    │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利│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範│ │
│ │號│      │    │    │ │ │單│  │ │單│ │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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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0│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9層樓房 │74│74│平│鋼筋│10│平│全│丙○○
│ │31│永平街298巷6│康市蜈蜞│鋼筋混凝│.3│.3│方│混凝│.1│方│ │ │
│ │ │之8號 │潭段1190│土造 │3 │3 │公│土造│2 │公│ │ │
│ │ │ │-2地號 │ │ │ │尺│ │ │尺│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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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使用部分:蜈蜞潭段400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2 │




│ 共同使用部分:蜈蜞潭段400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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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錡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錡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