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7868號
債 權 人 三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里○ ○路○段203號4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 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