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5537號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灃霖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㈡提出聲請狀所載之附表,或將三名債權人之請求金額分筆
列出。
㈢釋明各筆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
令徵收裁判費1,0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
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
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1,000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
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
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17號參照)查本件債權人共三人,均對同一債務人請求核
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債權人尚須補正裁判費
2,00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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