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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65537號
TNDV,96,促,65537,2007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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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5537號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灃霖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㈡提出聲請狀所載之附表,或將三名債權人之請求金額分筆
   列出。
  ㈢釋明各筆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
  令徵收裁判費1,0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
  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
  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1,000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
  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
  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17號參照)查本件債權人共三人,均對同一債務人請求核
  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債權人尚須補正裁判費
  2,00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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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灃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