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另案通緝到案,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姁穗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