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欽城
指定辯護人 林永發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營偵字第11
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欽城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王欽城因搶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6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將其收押,茲本院以前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