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4950號
TNDM,96,聲減,4950,200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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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名鑫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光偉
上列受刑人因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聲減字5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名鑫企業有限公司犯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名鑫企業有限公司因於91年12月24日犯政府採購法 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77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30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 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湘雲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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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