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764號
TNDM,94,訴,764,2007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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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7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律師
      李季錦律師
      涂欣成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壬○○原名曾心華
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
被   告 丑○○
          號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
17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附表一至十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均沒收。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三、八至十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均沒收。壬○○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如附表四、五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丑○○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如附表八至十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癸○○為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亞電信公司) 台南分公司業務專員,民國九十年間泛亞電信公司為銷售行 動電話門號,設立特約行銷人員(即MGM人員)銷售制度,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均可應徵,經面試並通過資格 審核者,得以泛亞電信公司名義銷售門號,採論件計佣金方 式,每行銷一組門號,可得佣金五百五十元(新台幣,下同 ),泛亞電信公司同時並推出買門號送手機優惠專案:「 (1) 辦理一組門號並預繳九百九十九元通話費,可以一元購 得V7 50行動電話手機一支(泛亞電信公司每支銷貨成本二



千四百七十六元,當時每支市價約值二千八百元);(2)辦 理一組門號並預繳九百九十九元通話費,可以八百元購得 T38行動電話手機一支(泛亞電信公司每支銷貨成本三千元 ,當時每支市價約值三千九百九十元)」;且泛亞電信公司 為獎勵業務專員推廣上開銷售業績,亦對業務專員及MGM人 員提出有業績佣金獎勵計劃。癸○○因負責新進MGM人員之 招募、面試、加入MGM人員說明會、簽約、教育訓練與輔導 行銷事宜,且因申辦銷售行動電話門號業務,而與任職啟元 行銷有限公司之庚○○與乙○○熟識,乃於九十年十月下旬 某日,在台南市○○路新光大樓接待室,將該公司上開招募 特約行銷人員與優惠專案之訊息告知庚○○與乙○○,惟乙 ○○與庚○○因有積欠行動電話費用紀錄,依泛亞公司規定 不得擔任該公司特約行銷人員,癸○○亦明知此情,詎與庚 ○○、乙○○為貪圖手機價差與佣金利益,竟分別共同謀議 ,由渠二人分別冒用他人名義加入該公司MGM人員,再透過 渠二人向不詳姓名者大量收購身分證影本後,加以變造身分 證影本,冒名申辦行動電話,依上開優惠辦法低價取得手機 及門號晶片卡,再由渠二人設法將手機高價售出賺取價差, 分別計有下列犯行:
㈠、癸○○與庚○○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首由庚○○未經父親辛○○同意,擅 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持辛○○身分證影本與相片,假冒辛○ ○名義填載「特約行銷人員資料卡」,並在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特約行銷人員資料卡」偽簽「辛○○」署名乙枚,在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特約行銷人員協議書」上,偽簽「辛 ○○」署名二枚、以由庚○○偽刻之「辛○○」印章乙枚( 已滅失)蓋印文二枚,提交泛亞電信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 ,據以行使,由癸○○勾結不對辛○○面試,不予舉發,使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審核同意辛○○為該公司特約行銷人員 ,發給SIM晶片卡二枚與貼有辛○○相片之特約行銷人員識 別證乙張交付庚○○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該公司及辛○○。 繼因庚○○恐東窗事發,波及父親辛○○,又於同年十一月 三十日,由庚○○攜同具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之己○○,由己○○持貼有己○○照 片之變造戊○○身分證影本,假冒戊○○名義至泛亞電信公 司台南分公司應徵特約行銷人員,由庚○○在如附表二編號 1所示「特約行銷人員資料卡」偽簽「戊○○」署名乙枚, 並黏貼己○○相片,復在附表二編號2所示「特約行銷人員 協議書」上,偽簽戊○○署名二名,並以偽刻之「戊○○」 印章(已滅失)蓋印文二枚,連同變造之戊○○身分證影本



提交泛亞電信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由癸○○於面試時勾 結不予核對身分證正本,不予舉發,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審核同意戊○○為該公司特約行銷人員,發給SIM晶片卡二 枚予庚○○及貼有己○○相片之特約行銷人員戊○○識別證 乙張交付黃建誠(起訴書誤為庚○○)收執,足以生損害於 該公司及戊○○。
二、
㈠、癸○○乙○○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癸○○係承上概括犯意),由乙○○ 持因幫丙○○辦理信用卡取得之丙○○之身分證影本與相片 ,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假冒丙○○名義填載「特約行銷人 員資料卡」,並黏貼丙○○相片,在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 特約行銷人員資料卡」上偽簽「丙○○」之署名乙枚,在如 附表三編號2所示「特約行銷人員協議書」上,偽簽「丙○ ○」署名二枚,提交泛亞電信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據以 行使,由乙○○攜帶不知情之丙○○前往該公司虛應,由癸 ○○勾結不予核對身分證正本,不予舉發,使承辦人員陷於 錯誤,審核同意丙○○為該公司特約行銷人員,發給SIM 晶 片卡二枚及貼有丙○○相片之特約行銷人員戊○○識別證乙 張交付乙○○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該公司及丙○○。二、黃建誠與庚○○、壬○○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 使偽造私文書及變造國民身份證之概括犯意聯絡(癸○○、 庚○○係承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概括犯意),由癸○○向不詳姓名之錢莊業者或放款人員大 量收購不知情之尤文進等三百十四人身分證影本後,由庚○ ○先後多次以更改背面地址或更換照片後,再加以影印之方 式變造,由庚○○指示壬○○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工讀 生在台南市翰林茶坊與麥當勞等地,於冒用戊○○名義送件 之如附表四所示冒用尤文進等三百十四人名義用戶申請書, 虛偽填載身分證影本各項基本資料後,偽簽被冒用申請人尤 文進等三百十四人之署押(壬○○填載部分約其中五、六十 份),再由壬○○偽簽MGM銷售人員戊○○之簽名署押與識 別碼。由癸○○勾結不予阻止及舉發,並授意庚○○在台南 市三商巧福及年輕貴族設攤,佯裝招攬客戶申請門號,並將 部分申請書加註係於上開二處招得之申請人,以防癸○○之 公司主管察覺。由壬○○先後多次持該偽造之申請書及變造 之身分證影本送台南縣永康市泛亞電信台南分公司交件,其 中由櫃檯領取者,並在該公司之如附表五所示之手機提領表 上,偽造戊○○署名提領手機,一併交付予該公司不知情之 承辦人員,使其陷於錯誤而發給手機及門號晶片,計取得三



百十二支手機及門號晶片交予庚○○,足以生損害於該公司 、戊○○、尤文進等三百十四人及戶政機關管理國民身分證 之正確性。
㈡、癸○○與庚○○復承上共同概括犯意聯絡,由庚○○向不詳 姓名之錢莊業者或放款人員大量收購林梁秀金等三百六十一 人身分證影本,由庚○○本人,或由庚○○利用不知情不詳 姓名工讀生在台南市翰林茶坊與麥當勞等地,於冒用辛○○ 名義送件之如附表六所示冒用林梁秀金等三百六十一人名義 用戶申請書上,虛偽填載身分證影本各項基本資料後,偽簽 林梁秀金等三百六十一人之署押及MGM銷售人員辛○○之簽 名署押與識別碼。由癸○○勾結不予阻止及舉發,並授意庚 ○○在台南市三商巧福及年輕貴族設攤,佯裝招攬客戶申請 門號,並將部分申請書加註係於上開二處招得之申請人,以 防癸○○之公司主管察覺,由庚○○先後多次持該偽造之申 請書及變造之身分證影本送台南縣永康市泛亞電信台南分公 司交件,其中由櫃檯領取者,並在該公司之如附表七之手機 提領表上,偽造辛○○署押簽名提領手機,一併交付予該公 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使其陷於錯誤而發給門號晶片與手機 ,計取得三百六十支手機及門號晶片,足以生損害於該公司 、林梁秀金等三百六十一人、辛○○及戶政機關管理國民身 分證之正確性。且復使該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認其確有 上開銷售業績,而簽發發票日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付款人世 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受款人辛○○、面額新台幣(以下同 )四萬七千二百五十元、票號第0000000號之佣金支票乙紙 ,交由黃建誠轉交給庚○○,庚○○收受後利用其不知情之 父親辛○○於支票背書後存入辛○○之高雄企業銀行(現已 由玉山銀行合併)帳戶內,再提領現款交予庚○○。庚○○ 取得上開手機及門號晶片卡後,將手機轉售予不詳通訊行。三、黃建誠另與乙○○丑○○及台中通訊行業者綽號「阿宏」 之不詳姓名男子,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行使變造國民身份證之概括犯意聯絡(癸○○係承 上概括犯意),由綽號「阿宏」交付乙○○貼有薛美蘭等五 百零五人身分證影本之用戶申請書,由乙○○在台南市○○ 路租屋處(門牌號碼不詳)先後多次將其中小部分身分證影 本更改背面地址後,再加以影印之方式變造後,由乙○○與 女友丑○○於同址在上如附表八所示之冒用薛美蘭等五百零 五人用戶申請書上虛偽填載身分證影本各項基本資料,並偽 造用戶申請人薛美蘭等五百十一人(起訴書誤為五0五人) 之簽名署押與MGM銷售人員丙○○之簽名署押與識別碼後。 由癸○○勾結不予阻止及舉發,並授意乙○○在台南市三商



巧福及年輕貴族設攤,佯裝招攬客戶申請門號,並將部分申 請書加註係於上開二處招得之申請人,以防癸○○之公司主 管察覺,由乙○○丑○○先後多次持偽造之上開用戶申請 書及變造之身分證影本至台南縣永康市泛亞電信台南分公司 交件,其中由櫃檯領取者,並在該公司之如附表九之手機提 領表上,偽造「丙○○」署押簽名提領手機,一併交付予該 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使其陷於錯誤而發給手機及門號晶 片,計取得四百九十三支手機及門號晶片,足以生損害於該 公司、薛美蘭等五百零五人、丙○○及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 確性。且使該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認其確有上開銷售業 績,而簽發如附表十編號1所示佣金支票乙紙交由黃建誠轉 交給乙○○,由乙○○收受後在該支票背面偽簽丙○○署名 乙枚,偽造丙○○名義之背書後,存入丙○○之萬泰商業銀 行東門分行帳戶後,再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偽造如附 表十編號2所示丙○○之名義之同上金額之取款條乙紙,並 以其偽刻之「丙○○」印章(已滅失)蓋印文一枚,提交該 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詐領該款項,使其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 ,足以生損害於丙○○及該行。乙○○取得上開與手機及門 號晶片卡後,初則均寄交予綽號「阿宏」者,嗣因手機太重 ,乃將手機於台南販售予成功路某不詳通訊行,將賣得之價 款寄交「阿宏」,乙○○計由阿宏處取得二百萬元之報酬。四、乙○○與綽號「阿宏」者,基於幫助不詳姓名者詐得免繳通 話費之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阿宏」先後多次將上 開乙○○所申請取得而交付予伊之晶片卡,出售予不詳姓名 者使用,使不詳姓名者得以享受免繳通話費之財產上不法利 益,總計詐得七十五萬零六百四十三元(起訴書誤為一百三 十九萬五千一百五十二元,經蒞庭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為如 上金額)。
五、嗣泛亞電信公司發現該公司特約行銷人員丙○○、辛○○、 戊○○行銷之上開用戶欠繳通話費異常,始查獲上情。六、案經泛亞電信公司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三中隊 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方面:
本件下採之論罪證據資料,其中證人乙○○丑○○、曾心 華、庚○○、己○○、丙○○、林怡君及附表十二所示寅○ ○等十六人於偵查中之證述,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惟業經具結,且本院亦查無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有 何顯不可信之不適當情況,依照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 二項之規定,自得採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如附表十



一所示證人巳○○等一○三人於警訊時之供述,雖係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本院亦查無該言詞陳述作成時,有何 非出於自由意志之不適當情況,依照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五第一項之規定,自得採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本院 96 年10月18日電話紀錄表、96年10月23日電話紀錄表各乙 份,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證明文書,本院查無該等文書有 何故意登載不實之顯不可信之情況,依照同法第一百五十九 條之四第一款之規定自得採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另 泛亞電信MGM人員櫃台手機提領表與冒領手機一覽表、MGM人 員丙○○、辛○○、戊○○行銷門號通話欠費與詐欺提領手 機損害明細表、泛亞電信特約行銷人員丙○○、辛○○與戊 ○○識別卡、泛亞電信公司特約行銷人員丙○○、辛○○、 戊○○資料卡與協議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96年10 月19日096國世前鎮字第00077號函、萬泰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97年10月23日東門字第09603090086號函及其檢送之台幣存 摺帳單乙紙、泛亞電信公司業代佣金試算表乙份,均係從事 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證明文書,本院亦查無 該文書有何故意登載不實之顯不可信之情況,依照同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規定,自得採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 之證據。
乙、認定事實方面:
一、被告乙○○丑○○部分:
㈠、上開事實欄一之㈡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1卷第88頁、2卷第117至 119 、127、241、242頁),核與證人丙○○於偵審中結證 情節相符(見偵卷第311至314頁、本院1卷第383至387頁) ,並有丙○○名義之特約行銷人員資料卡、協議書、識別卡 及泛亞電信公司業代佣金試算表乙份影本各乙份附卷足憑( 見警①卷第51至55頁、475、第21至22頁),罪證明確,被 告乙○○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㈡、上開事實欄三所示之犯罪事實,亦據被告乙○○丑○○於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1卷第88、119頁、 2卷第120至123、125、127、231至233、241、242頁),核 與證人丙○○於偵審中結證情節(見偵卷第311至314頁、本 院1卷第383至387頁)、如附表十一所示證人巳○○等一0 三人於警訊時證述情節(見警①卷第113至417頁)、如附表 十二編號1至11所示證人寅○○等十一人於偵查中結證情節 相符(見偵卷第181至1881頁),並有如附表八所示薛美蘭 等五百零五人身分證影本及用戶申請書影本(見警卷②、本



院2卷第163至164、171至176、181至186頁)、如附表九所 示手機提領表影本乙份(見警卷①第422至448頁)、如附表 十所示之支票影本乙紙(見偵卷第140頁)、MGM人員丙○○ 行銷門號通話欠費與詐欺提領手機損害明細表(見警卷①第 449至459頁)、萬泰商業銀行東門分行97年10月23日東門字 第09603090086號函及其檢送之台幣存摺對帳單乙紙(見院2 卷第215、216頁)、本院96年10月23日電話紀錄表各乙份( 見本院卷第217頁),罪證明確,被告乙○○丑○○二人 此部分犯行亦堪以認定。
㈢、上開事實欄四所示之事實,亦據被告乙○○於審理中坦承不 諱(見本院卷第124、127、232、241、242頁),核與證人 甲○○於審理中結證情節相符(見本院卷第229頁),並有 MGM人員丙○○行銷門號通話欠費與詐欺提領手機損害明細 表乙份附卷足憑(見警卷①第449至459頁),罪證明確,被 告乙○○此部分犯行亦堪以認定。
二、被告壬○○部分:
訊據被告壬○○雖坦承於事實欄二之㈠所示時地,在由不詳 姓名工讀生填載而冒用戊○○名義送件之如附表四所示冒用 尤文進等三百十四人名義用戶申請書上,簽MGM銷售人員戊 ○○之簽名署押與識別碼後,由伊先後多次持偽造之用戶申 請書及變造之身分證影本送台南縣永康市泛亞電信台南分公 司交件,其中由櫃檯領取者,並在該公司之如附表五所示之 手機提領表上,簽戊○○署名,一併交付予該公司不知情之 承辦人員,計取得三百十二支手機及門號晶片等情,雖矢口 否認伊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伊不知 那些用戶申請書是偽造的,用戶申請書上面申請人的名字有 簽名了,伊只幫忙填寫電話部分,庚○○叫伊幫忙簽識別碼 及戊○○的名字,做好才去送件,伊去送件時沒有帶識別證 去,伊不知道庚○○是冒用戊○○的名義送件;庚○○叫伊 寫用戶聲請書MGM人員欄及送件時,伊曾質問他,為何戊○ ○不自己寫及送件,庚○○說他會打電話給戊○○,由戊○ ○跟伊說明,後來先後各有一個人打電話來自稱是戊○○, 請伊幫他簽寫用戶申請書的MGM人員欄與識別碼,說他自己 很忙,說在外縣市跑件,請伊幫他送件;伊亦不知己○○冒 充戊○○應徵,是在警局時警察拿戊○○的識別證給我看, 上面有己○○的照片,伊才知道是己○○也有牽涉在內云云 。惟查:
㈠、被告壬○○於警訊中供承:「(問:警方現提供以戊○○之 名為行銷人員所行銷之門號尤文進等人之原申請書經你本人 詳閱,原申請書上各欄是何人所簽寫?)行銷人員戊○○的



名字是庚○○叫我所簽的,有些件是原本都填寫好,我除了 簽行銷人戊○○還有行銷人員識別碼,用戶申請書上用戶名 稱、戶籍地址、年籍資料我是依身分證影本填寫,另寄帳地 址及聯絡電話乙○○會事先寫在一張紙上叫我抄寫。」(見 警卷①第97頁)等語。於偵查中供承:「(問:你不認識戊 ○○,你還要簽戊○○的名字?)當時我跟庚○○是男女朋 友,如果我不照他意思做,他就要跟我分手,所以我才會幫 他簽戊○○的名字;伊有偽造文書、詐欺領取手機」等語在 卷(見偵卷第150、334頁);於本院審理中結稱:「(問: 癸○○是否有交代過看到乙○○丑○○時要裝作不認識, 以免公司主管懷疑?)是庚○○跟我說癸○○有交待;(你 在送件時,沒有持有戊○○的識別卡,如何送件?)我有問 過庚○○,他說已經與泛亞電信公司的人員說好了;(問: 你的意思是說叫你去送就會過關了?)是,我去送件的時候 ,櫃台人員確實沒有要求要看識別證,也沒有質疑任何問題 ,就真的過關了,所以我認為他們真的已經說好了;(癸○ ○是否知道你用戊○○的名義去送件?)知道,因為我簽名 是簽戊○○的名字,在用戶聲請書MGM行銷人員,及領手機 也是簽戊○○的名字;(問:癸○○為何沒有制止你?)所 以我因此認為是庚○○和他們說好了,才會這麼順利。」等 語在卷(見院1卷第390至393頁)。
㈡、證人庚○○於本院審理中結稱:「(問:九十年九月、十月 間你與曾心華是何關係?)男女朋友關係。(問:當時你是 否在啟元行銷公司任職?)是的。(問:當時你是否有幫忙 人家申請門號贈送手機?)是的。(問:辦這些申請門號時 ,是否要幫忙客戶填載一些資料?)是的。(問:填載資料 時,是否要填載客戶的名字之外,還要填寫代辦者的名字? )是的。(問:填寫資料時,你有無請曾心華幫你填寫?) 有的。(問:她幫你填寫幾份?)大概五、六十份;(問: 你指的行銷人員是誰?)戊○○。(問:你要請曾心華小姐 去送件及送手機回來?)是的。(問:曾心華領手機時,有 否簽戊○○。)是的;(問:你請曾心華幫忙的程序,是否 包括填寫戊○○及手機申請客戶的申請資料,送件,再領手 機?):是的。(問:根據統計以戊○○為人頭招攬申請手 機的客戶數量有三百一十二件,為何你說曾心華只有代簽六 十幾件?)我指的是客戶申請書部分。其他部分當初我有請 工讀生代寫。(問:你請工讀生代寫的客戶申請書有哪些? )客戶基本資料。(問:戊○○署押部分何人寫?)曾心華 。(問:所以這三百一十二件,客戶申請書上面的戊○○署 押都是曾心華簽的?)是的;(問:你收集客戶身分証資料



,有無經過變造後,再向泛亞電信公司行使、使用?變造部 分為何?)有,有些變造他們背面地址,有些地址沒變而祇 是有更換照片,每一張都有變,情形不全一樣,變造後再影 印。」等語(見院1卷第245至247、249頁、院2卷第226頁) ,核與附表十二編號12至16所示證人王永吉等五人於偵查中 結證情節相符(見偵卷第233至235頁)。㈢、此外,復有如附表四所示冒用尤文進等三百十四人名義用戶 申請書及變造之身分證影本(見警卷⑵、本院2卷第159 至 162、165至170、177至180頁)、如附表五所示之手機提領 表影本乙份(見警卷①第422至448頁)、MGM人員戊○○行 銷門號通話欠費與詐欺提領手機損害明細表乙份(見警卷① 第468至474頁)等附卷足資佐證。
㈣、綜上各情參互佐之,本件被告壬○○所犯事實欄二之㈠之犯 行,實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其所辯無非事後畏罪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至證人庚○○於審理中另結稱:「(問: 你請曾心華以戊○○名義領手機時,如何跟她說?)我當時 騙曾心華說我的另外一個夥伴不在,麻煩她幫我送。(問: 你有無跟曾心華說已經取得戊○○的同意?)原本他拒絕, 叫我自己朋友去送,後來我叫別人打電話騙他說在外地趕不 回來;(問:你說填寫客戶申請書資料之戊○○署押部分, 你請曾心華填寫時候,她有無提出質疑?)有的。(問:質 疑內容?)質疑為何不是戊○○本人來填寫,我本人因為這 是人頭戶,所以沒讓她知道。(問:質疑如何處理?)我找 一個人假冒戊○○打電話給曾心華。(問:這個人是誰?) 也是工讀生,名字我忘記了。(問:你剛才說你叫曾心華送 件時,你也用同樣理由騙曾心華,並找一個人假冒戊○○打 電話給曾心華請他幫忙送件說趕不回來?)有的。(問:這 次找的人是誰?)工讀生,不同人;(問:曾心華對冒用戊 ○○名義的行銷人員申請書及識別證她都沒有看過嗎?)她 都沒看過。」(見本院1卷第248至251、253頁)云云,顯與 上開查證所得之上開論罪事證不合,無非事後迴護被告曾心 華之詞,亦不足採信。
三、被告癸○○部分:
訊據被告癸○○坦承伊係泛亞電信公司台南分公司之業務專 員,該公司於民國九十年間為銷售行動電話門號,設立特約 行銷人員(即MGM人員)銷售制度,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年 滿二十歲者均可應徵,經面試並通過資格審核者,得以泛亞 電信公司名義銷售門號,採論件計佣金方式,每行銷一組門 號,可得佣金五百五十元,該公司並同時推出買門號送手機 優惠專案:「 (1)辦理一組門號並預繳九百九十九元通話費



,可以一元購得V750行動電話手機一支(泛亞電信公司每支 銷貨成本二千四百七十六元,當時每支市價約值二千八百元 );(2)辦理一組門號並預繳九百九十九元通話費,可以八 百元購得T38行動電話手機一支(泛亞電信公司每支銷貨成 本三千元,當時每支市價約值三千九百九十元)」,伊負責 新進MGM人員之招募、面試、MGM人員說明會、簽約、教育訓 練與輔導行銷事宜,癸○○乃於九十年十月下旬某日,在台 南市○○路新光大樓接待室,將該公司上開招募特約行銷人 員與優惠專案之訊息告知庚○○與乙○○,伊有招募辛○○ 、戊○○、丙○○為MGM人員等情,惟矢口否認伊有公訴人 所指之犯罪事實欄一、二、三所示之犯行,辯稱:伊與庚○ ○、乙○○並非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業務而熟識,係渠二人來 應徵MGM人員時,伊才認識他們;伊之前不曉得他們二人沒 有資格,後來櫃台才查出來的,伊未建議他們做任何事情; 伊只負責應徵,伊沒有MGM人員錄取之決定權,伊不負責任 何證件之審核;伊當時也不知道前來應徵的人是冒充的;丙 ○○確實有到公司應徵,伊也有與他面試,但伊不負責審核 證件,故不知有偽造之情事;伊對犯罪事實欄二、三所示事 實,完全不知情,亦未參與其中;伊不負責櫃台工作,伊也 一直以為向伊應徵之丙○○等人為實際的MGM人員,伊不知 情有人頭之事情,公司的櫃檯是否接受非MGM人員來代交件 ,為內勤部分,並非伊職務範圍,伊也未給櫃檯任何人意見 ;伊未取得不法利益,無犯罪之動機;客戶如有偽造之情事 壹個月就會被公司查出來了,伊是直接要負責之人,不可能 會幫助他們,由伊事後仍於泛亞電信公司工作三年,可證明 伊之清白云云。惟查:
㈠、證人庚○○於審理中結稱:「(問:被告癸○○知道你沒資 格申請行銷特約人員?)是的。(問:癸○○有無叫你找人 頭來申請?)他沒有叫我,是我問他是否可找我父親或是朋 友來做申請人,在我體系內由他們來送件。(問:癸○○如 何說?)他說可以。(問:癸○○也知道你是找人頭的?) 知道。(問:你的行銷量很大,癸○○有無跟你說怕上級會 懷疑,建議你另外找人頭分擔件數?)有的。(問:上級指 的是泛亞公司的主管嗎?)應該是吧。(問:癸○○有無跟 你說他已經向公司負責收件人員交代好,你不用識別卡就可 以送件領手機?)有的。(問:你所有經手申請客戶從何處 找來的?)我去外面收購身分證影本的。(問:向何人收購 ?)外面一些錢莊或放款人員。(問:癸○○有無跟你們吩 咐過你們去送件時,如果遇到乙○○丑○○,彼此不要打 招呼以免被公司主管懷疑?)有的。(問:你有帶己○○到



泛亞公司給癸○○確認他有做行銷人員的意思嗎?)有的。 就在泛亞公司門口見面。(問:己○○說他沒有參加的意思 ,你如何說?)他說謊,他有參加的意思,我事先有打電話 給癸○○說要帶戊○○(己○○冒充)過去。他們兩人也有 碰面,但我沒有介紹他們兩人認識。(問:你與癸○○、乙 ○○有無在三皇三家吃過飯?)有的,一次。(問:癸○○ 有無交給你或乙○○支票?)癸○○有將支票交給我,我沒 看到是否有拿給乙○○;(問:你假冒你父親辛○○,以其 名義填載MGM人員資料卡,並在MGM人員資料卡與MGM人員協 議書上,除了簽辛○○署押外,有無蓋用他的章?而該印鑑 章係如何而來?)我自己去盜刻的,我將它使用在他申請MG M人員申請書上,我只用了一次,其他地方我沒有使用,他 不曉得;(問:戊○○名義之MGM人員協議書上,戊○○所 蓋之印章,其印鑑如何而來?)我自己去刻的。」等語在卷 (見本院1卷第255、256、257、259、260頁、2卷第226、 227頁);於偵查中結稱:「問:(有無利用辛○○、戊○ ○向泛亞公司應徵簽約加入MGM特約行銷人員?)我是用 辛○○、張博絃加入。(問:你們事先有無經過辛○○、戊 ○○的同意加入MGM特約行銷人員?)我沒有經過他們同 意,張博絃的資料是貼己○○的相片,資料內容是我填的, 送件也是我送的,簽約完後要跟泛亞公司面談,是己○○冒 用張博絃的名義跟癸○○面談;(問:己○○照片是否你向 他要的?)不是,己○○的照片是他本人提供的,這特約行 銷業務是他要做的,所以是他提供張博絃的身分證及他本人 的照片;(問:你為什麼要偽造戊○○的特約行銷人員資料 卡?)我原先冒用我父親的名義作特約行銷人員,然後我再 另外找對象取代我父親,所以我就找己○○,特約行銷人員 戊○○是我用的人頭,我有跟己○○說過這件事,需要用他 的相片。(問:戊○○的特約行銷人員資料卡送到泛亞公司 審核時,你有無帶己○○到泛亞公司去給黃建誠面談?)我 有帶己○○到泛亞公司找黃建誠,當時我在樓下,我叫己○ ○上樓,我也有先打電話給黃建誠說我要帶己○○過來,我 就跟己○○說如果有人問你說,你叫戊○○你就說是,後來 到底是己○○還是黃建誠跟我說「見過了」,我不記得了, 我有跟己○○講說,叫他上去找黃建誠;(問:癸○○知道 你以辛○○的名義加入行銷人員?)知道。(問:癸○○沒 有見過你父親辛○○?)沒有。(癸○○知道辛○○是人頭 ?)他知道。」等語在卷(見偵卷第89、90、178、268、26 9頁)。核與附表十二編號12至16所示證人王永吉等五人於 偵查中結證情節相符。




㈡、證人乙○○於審理中結稱:「(問:癸○○是否同意你用丙 ○○名義當特約人員?)他同意。(問:他一開始就同意嗎 ?)是的。(問:你以人頭當特約人員是何人的主意?)應 該是說癸○○跟我說,我說要參加時怎麼辦,我說有一個朋 友沒有工作用他的名義來參加我來送門號是否可以。(問: 癸○○如何回答?)他沒有很正面的回答,應該說是默認。 他沒有反對的意思。我用丙○○的名義送件。如果不行的話 ,後面的送件行為就應該不行。(問:你有拿到丙○○的識 別卡?)有的,我去台南泛亞行銷特約中心拿的。何人拿給 我的我現在不確定。不是去櫃台領就是癸○○拿給我。(問 :識別卡作用為何?)送件。(問:送件一定要識別卡嗎? )是的。(問:你沒拿到識別卡之前有無送件?)有的。( 問:沒有識別卡時如何送件?)交給癸○○及櫃台。(問: 如何領手機?)癸○○交給我,或者是櫃台小姐拿給我。( 問:丑○○有無替你送件?)有的。(問:為何替你送件? )當時送件時,泛亞電訊主管發現我不是丙○○本人,為何 都是我在送件。(問:哪一個主管?)是癸○○跟我說有主 管發現。(問:他有跟你說要如何做?)叫我不要再去送件 。(問:那要如何送件?)癸○○叫我找別人送件,不要讓 公司起疑心,最好是女孩子。(問:癸○○知道你是用蒐集 的方式來辦門號?)我有跟他說。(問:癸○○是否知道你 的件是從各處蒐集來的?)知道,但我覺得蒐集這名稱有問 題。(問:申請書上三商百貨、年輕貴族是何意義?)癸○ ○他跟公司申請的。在這兩個地方設攤。因為那時件很多, 我們要有設攤動作,做給公司看。(問:是否就是要把你們 蒐集來的聲請書分攤到這兩個地方當做到是這兩個地方拉到 的客人?)這個目的也有。(問:這個把其他地方蒐集來的 申請書寫成是三商或是年輕貴族招攬到的客戶點子何人想的 ?)癸○○。(問:在警局你說癸○○為了向公司交代,擔 心你們行銷人員沒有拉到客人,所以才叫你們這樣做?)我 只知道這是要做給公司看而已。攤位是癸○○去租的,我跟 庚○○早晚去顧攤。這樣公司才不會懷疑我們的件怎麼這麼 多。(問:癸○○設這個攤位是為了避免公司起疑,作給公 司看?)也有這個目的。(問:你們輪班有何人?)庚○○ 、曾心華,我還有丑○○。有排班,癸○○有拿排班表給我 們,看我們要站哪個班。(問:排班上你們用何人名字?) 我用丙○○的名字,另曾心華、丑○○沒有在班表裡面。庚 ○○好像是用戊○○的名字。(問:你們有無領到公司給你 們獎金?)有的,領支票。丙○○的名字,是癸○○拿給我 的。(問:癸○○直接交給你,還是他找不到丙○○才交給



你?)他直接交給我。他沒有提到說找不到丙○○。我只記 得當時約在三皇三家他說要拿支票給我和庚○○。庚○○那 天有拿到支票。(問:你如何取得識別碼?)識別卡還沒下 來前,識別碼已經下來了。(問:識別碼何人給你的?)癸 ○○。(問:如何給你?)電話中告訴我。識別卡沒下來之 前已經有識別碼,所以我能在申請書上面填寫丙○○的識別 碼。(問:識別卡要本人領是否公司規定的?)是的。(問 :你不是本人為何癸○○事先讓你知道識別碼?)正常識別 碼應該要讓本人知道。(問:癸○○有何好處?)我不知道 ,公司應該有獎金;(問:你假冒丙○○,以其名義填載MG M人員資料卡,並在MGM人員資料卡與MGM人員協議書上,除 了簽丙○○署押外,有無蓋用他的章?而該印鑑章係如何而 來?)有,該印章係我自己去盜刻來的,我將其使用在申請 書上及領取泛亞電信公司開具之佣金支票後,再到銀行在取 款條上蓋用。(問:嗣後泛亞電信公司簽發一張面額一萬五 千元之佣金支票,受款人為丙○○,支票背面有丙○○之背 書,這是否你簽名?)是的。(問:這張支票的款項,後來 如何領出使用?)我應是以取款條方式領出使用。(問:你 收集客戶身分證資料,有無經過變造之後,再向泛亞電信公 司行使、使用?變造的部份為何?)一小部分是變造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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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