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3170號
TPDV,96,除,3170,200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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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170號
聲 請 人 伍翎實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8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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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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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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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泰藝電子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96年5月25日 │14475元 │CR0000000 │
│ │ │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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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伍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