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3123號
TPDV,96,除,3123,200711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123號
聲 請 人 信密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1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001 │見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96年7月31日 │1,937,880元 │0000000 │
│ │司 皮文忠 │義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1/1頁


參考資料
信密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