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995號
聲 請 人 易利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3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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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9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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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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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廣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96年7月5日│61400元 │B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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