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992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99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
│001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國泰基金│000000000-0 │ 1 │ 2000│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