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2902號
聲 請 人 萬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3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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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9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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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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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96年6月13日 │30,721元 │AF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蔡鎮球│愛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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