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803號
聲 請 人 劉添富即清和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8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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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8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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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備考│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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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劉添富即清和企業社│ 深坑農會 │96年7月31日 │ 15,000元 │F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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